關于加快推進中山市醫療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將 17 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醫保發〔2018〕17 號)要求,從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參保人因病在市內指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和住院期間使用阿扎胞苷等17種國家醫保新納入的談判抗癌藥(下稱“談判抗癌藥”)的,統一由診治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為其辦理談判抗癌藥特定病種登記(含變更就醫定點醫療機構),自核定后享受談判藥品特定病種門診統籌待遇。在選定定點醫療機構使用談判藥品所發生符合報銷范圍內的醫保費用,按同級別住院支付比例報銷。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支付費用在參保人社會醫療保險住院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中予以扣減,超過社會醫療保險住院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的,由參保人個人自付。談判抗癌藥特定病種門診發生的門診統籌費用,屬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按醫保發生的實際費用與定點醫療機構單獨核算支付,所需費用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上述定點醫療機構名單由市醫療保障局另行公布。
使用談判抗癌藥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循國家腫瘤診療規范、指南和抗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嚴格把握抗癌藥物使用適應癥,做到合理用藥、規范用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維護腫瘤患者健康權益。
二、進一步降低大病醫療保險起付
線,提高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一)大病醫療保險起付額由2 萬元降低到 1.5 萬元。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及連續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不足 1 年的參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種門診統籌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內個人支付的醫保費用累計超過 1.5 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 60%。
(二)困難群體大病醫療保險起付額由 4000 元降低到 3000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參保人出院日為我市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困境兒童以及扶貧部門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的,享受以下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及連續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不足1年的參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種門診統籌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內個人支付的醫保費用累計超過 3000 元以上部分,由大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 80%,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