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對象和支付范圍
保障對象:參加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病種范圍及準入標準的參保人員。
按照規定要求,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實行按病種準入,定點管理,按比例支付;
支付范圍為治療過程中使用的符合規定的藥品、檢查檢驗、一次性醫用材料及服務設施等項目;
一個年度內,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費用,統籌基金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支付。
特殊疾病門診治療保障范圍和支付標準
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病種包括:惡性腫瘤,尿毒癥,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器官移植術后的抗排異治療(肝、腎、肺、心臟移植)。
參保患者可按病種選擇一所特殊疾病門診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門診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特殊疾病門診治療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不設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1、惡性腫瘤
參保患者在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放療、化療、免疫治療、抗疼痛的門診治療,一檔繳費的支付比例分別為75%、70%、55%,二檔繳費的支付比例分別為70%、65%、50%,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支付比例為8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支付比例為90%。
2、尿毒癥
參保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透析發生的費用實行定額支付。市本級按照以下規定標準執行,其他統籌地區可參照此標準,結合本地實際,與定點醫療機構協商談判確定。
血液透析: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定額標準為每人每次400元,其中統籌基金支付380元,個人負擔2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定額標準為每人每次440元,其中統籌基金支付400元,個人負擔40元。
血液透析濾過或血液灌流: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定額標準為每人每次700 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定額標準為每人每次800 元,一個年度內,血液透析濾過和血液灌流兩項治療合計不超過12 次。
參保患者在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一檔繳費的支付比例分別為60%、55%,二檔繳費的支付比例分別為55%、50%,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支付比例為80%。
腹膜透析治療:每人每日定額標準為160 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90%,個人負擔10%。。
3、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
參保患者在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一檔繳費的支付比例分別為75%、70%、55%,二檔繳費的支付比例分別為70%、65%、50%,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支付比例為8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支付比例為90%。
4、器官移植術后的抗排異治療(肝、腎、肺、心臟移植)
肝、腎、肺、心臟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實行年度限額支付,按月結算。當月未支付部分不累計、不滾存、不結轉。
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術后2年以內,成人居民4.5 萬元、大學生和學生兒童6.3 萬元;術后2 年以上,成人居民3.5 萬元、大學生和學生兒童4.9 萬元。
同一患者進行多個(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后一個(次)器官移植時間計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一個年度內,執行單個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標準。
參保患者器官移植術后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抗排異用藥,成人居民支付比例為70%,個人負擔30%;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支付比例為80%,個人負擔20%。
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保障范圍和支付標準
特殊慢性病分為Ⅰ類和Ⅱ類病種:
Ⅰ類病種包括高血壓病合并癥,腦血管意外偏癱(外傷性腦出血除外),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 級以上)等。
Ⅱ類病種包括糖尿病合并癥,肝硬化失代償期,尿毒癥,器官移植術后的抗排異治療(肝、腎、肺、心臟移植),非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等。
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起付標準為300元,由個人支付。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低收入家庭60 周歲以上(含60 周歲)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門診治療不設起付標準。
年度最高支付限額:Ⅰ類病種1000 元;Ⅱ類病種1200元;兩種以上病種的執行Ⅱ類病種限額標準,年度內未支付部分不累計、不滾存、不結轉。
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成人居民支付比例為70%,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支付比例為80%。
按照規定鑒定合格的,特殊慢性病門診待遇有效期為兩年。此后,每兩年進行一次復檢,復檢通過的,方可繼續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