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政策是針對重大疾病,所推出的救助政策,主要面向廣大困難群眾。大病救助政策的推出,能為廣大群眾提供快捷服務、覆蓋城鄉科學規范的醫療服務,那么大病救助怎么申請?大病救助政策有哪些?下文就來為大家詳細講解一下。城鄉低保對象、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因病(傷)住院,經新農合、居民醫保和大病保險報銷后,按照60%比例給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頂線為20000元。根據大病救助政策,低收入困難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難以負擔的困難群眾因病住院,經新農合、居民醫保和大病保險報銷后,按照20%比例給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頂線為10000元。那么2019年廣東大病救助政策有哪些呢?廣東大病救助報銷比例和調整有哪些規定么?本文思而思學教育網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廣東大病救助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根據廣東省人社廳官網掛出的《廣東省完善城鄉大病保險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廣東擬于明年整合職工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統一籌資標準、待遇水平等。同時還大幅提高大病醫保的保險限額,要求原則上不低于各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四倍,其中低保戶等困難群體更是不設上限。該政策擬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變化1:大病醫保將進行整合
相比現行的大病醫保政策,征求意見稿最重大變化是提出要“整合職工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征求意見稿中的相關表述如下: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城鄉一體化改革的推進,探索機制創新,整合職工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統一籌資標準、待遇水平、招標承辦、服務管理和信息系統。征求意見中給出了時間表安排??2016年底前,各地進一步調整完善大病保險制度。到2017年,建立完善覆蓋全體職工和城鄉居民的大病保險制度。
“這確實個很大的改變”,廣州市醫保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以廣州市為例,現大病醫保制度有兩個類別:一個是針對職工的“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另一個是針對城鄉居民的“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當初的制度設計思路即在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的基礎,分別作出延伸,完全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對于廣州市的醫保參保人而言,無論是職工還是城鄉居民,享受大病醫保都不用另行繳費,按報銷限額完全不同。據了解,廣州職工大病醫保年度報銷限額為“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而廣州城鄉居民大病醫保則是個固定數,最高限額為12萬元,連續參保(以2015年起算)滿2年最高限額可提至15萬元,連續參保(以2015年起算)滿5年,最高限額可提至18萬元。
變化2:報銷上限將大幅提高
征求意見稿表示,各統籌地區要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險籌資能力、參保人員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情況、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學細致做好資金測算,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原則上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5%左右,并隨基金收入和醫療費用變化情況進行合理調整。
待遇方面,征求意見稿帶來諸多惠民利好。征求意見稿要求,各地要合理設定起付標準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具體說來,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根據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各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確定,不得高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不低于各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變化3:困難群體無報銷上限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合理確定支付比例。各地要建立完善分段支付機制,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設置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支付比例不低于50%。隨著籌資、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支付比例,最大限度地減輕參保人醫療費用負擔。
“適當向困難群體傾斜”是征求意見稿另一大新提法。根據征求意見稿,對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五保供養對象和低保對象等城鄉貧困人口實行傾斜性支付政策,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低50%,適當提高支付比例,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要推動實現醫療費用“一站式”結算。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城鄉醫療救助信息系統的對接,實現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直接結算,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各項醫療保障待遇,減輕墊付壓力。
新政要點
1、錢不夠還可申請民政救助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制度設計思路,本次城鄉大病保險的完善,旨在形成以基本醫療保險(即通常所說的醫保)為主,大病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為輔,城鄉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保底的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形成保障合力,共同發揮托底保障功能。
大病醫保報銷后,錢還是不夠用怎么辦?征求意見稿表示,對經大病保險支付后自負費用仍有困難的參保人,民政等部門要及時落實相關救助政策。鼓勵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公益慈善組織和社會資本發展慈善救助事業。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應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險產品,滿足群眾多樣化的健康需求。
2、保險公司參與有稅費減免
征求意見稿表示,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各地原則上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在正常招投不能確定承辦機構的情況下,由統籌地區政府明確承辦機構的產生辦法。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征營業稅,免征保險業務監管費;按國家規定試行免征保險保障金。
3、保險公司騙保上“黑名單”
征求意見稿表示,對于商業保險機構在大病保險在大病保險招投標過程中惡性競爭,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違反監管部門規定受重大處罰等行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合同,三年內不得承辦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業務。對于能嚴格履行大病保險合同、有效提高經辦服務水平的商業保險機構,下一輪大病保險招標時,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