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銷條件
居民住院
起付標準
1.一級醫院2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三級醫院600元。
報銷比例:
1萬元以下的,
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
1-3萬元(含3萬),
統籌基金支付65%,個人自付35%
3-5萬元(含5萬),
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自付30%
5萬元以上的,
統籌基金支付75%,個人自付25%
普通門診
比例:居民報銷50%,
在校學生和18歲以下非在校居民意外傷害門診
超過5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一次性醫用材料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
在一個參保年度內意外傷害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4000元
城鎮職工
起付標準
1.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三級醫院900元。
2.退休人員分別降低100元
報銷比例:
1萬元以下的,
在職職工支付比例分別為: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
退休職工支付比例分別為:統籌基金支付93%,個人自付7%
1萬元-3萬(含),
在職職工支付比例分別為:統籌基金支付92%,個人自付8%
退休職工支付比例分別為:統籌基金支付95%,個人自付5%
3萬元-5萬(含)
在職職工支付比例分別為:統籌基金支付94%,個人自付6%
退休職工支付比例分別為:統籌基金支付97%,個人自付3%
5萬元以上的,
在職職工支付比例分別為:統籌基金支付96%,個人自付4%
退休職工支付比例分別為:統籌基金支付99%,個人自付1%
辦理材料
1.有效費用單據原件
2.費用匯總明細原件
3.診斷書原件
4.住院病歷復印件(病歷首頁、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臨時和長期醫囑)
5.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本人或代辦人開戶行名稱和銀行賬號
急診與轉院還需提供急診證明及轉院手續
辦理流程
參保居民,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應在出院后6個月內攜帶相關材料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