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對《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修改為:“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及費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二、刪除第六條。
三、刪除第二十七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依照本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㈡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㈢社會團體及其專職工作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㈣境外企業駐廈代表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上述用人單位中的職工、工作人員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與本市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及費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六條1998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退休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累計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符合國家規定退職、因病退休、特殊工種退休等,按規定遞減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但遞減后的繳費年限標準不低于15年。不足上述繳費年限的,須于退休時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其中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認定的困難人員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照當年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之和一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補繳時個人所處年齡段的比例一次性劃入個人醫療賬戶,其余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以及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交基本醫療保險年限,1998年7月1日后從異地調入或從軍隊轉業、復員、退伍到本市工作并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手續的,其調入或轉業、復員、退伍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以及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交基本醫療保險年限。
第七條企事業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須為其終止時在冊的在職職工,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作為基數,按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之和一次性繳清兩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原在職職工享受兩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㈠進入破產程序的;
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停產整頓3個月以上且不能足額支付工資的;
㈢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
㈣按規定辦理歇業手續的;
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依現行財政體制和現有資金渠道按下列規定列支:
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㈡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按一定比例在“職工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中列支。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在錄用職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逾期辦理的,應補繳自錄用之日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出現參保人員辭退、辭職、退休、死亡等情形的,應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重新核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應繳數額。
第十二條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的繳費基數和劃撥個人醫療賬戶的基數以上一自然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養老金或退休金總額計算,年度內不再變更。
用人單位應在每年4月20日至6月10日申報上一自然年度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