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2017重大疾病醫保政策最新消息:大病醫保起付標準為3.5萬元,這與現行的標準一致。參保期內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保繳費時間確定,支付限額從10萬元到30萬元,共分為五個等級。
大病醫保起付標準為3.5萬元,這與現行的標準一致。參保期內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保繳費時間確定,支付限額從10萬元到30萬元,共分為五個等級。
“意見稿”指出,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東莞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東府〔2016〕3號)同時廢止。
明確適用范圍和資金來源
“意見稿”明確了適用范圍:參加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同時參加大病保險;未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不能單獨參加大病保險。
資金籌集方面,大病保險資金直接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上年或歷年結余基金中劃轉,實行全市統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不再另行繳費。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不超過上年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的5%。大病保險可接受公益慈善等多渠道來源的資金。
資金管理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該“意見稿”指出,大病保險資金參照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方式進行年度核算,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分科列賬,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每年度大病保險資金結余部分返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病保險政策性虧損可先由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結余基金墊付或從下年度的大病保險資金中列支。墊付資金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列支后,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節余基金中作支出處理。
3.5萬元起付最高可達30萬元
享受待遇條件及支付標準是廣大參保人關注的重點。
“意見稿”透露,只要是參加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同時可以享受大病醫保待遇;未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不能單獨參加大病醫保。
大病醫保起付標準為3.5萬元,這與現行的標準一致。參保人年度內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含住院和特定門診費用)累計超過大病醫保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大病醫保資金按規定支付。
參保期內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保繳費時間確定,支付限額從10萬元到30萬元,共分為五個等級。
大病保險資金年度累計支付參保人因疾病發生的住院和特定門診醫療費用,不超過本人參保期內最高支付限額。本人參保期內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保繳費時間確定:
(一)參保時間滿2個月不足6個月的,期內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二)滿6個月不足1年的,期內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三)滿1年不足2年的,期內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四)滿2年不足3年的,期內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25萬元
(五)滿3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
大病保險期內最高支付限額與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期內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核算。
支付比例方面,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按以下分段比例支付:超過起付標準,不足或等于10萬元的合規醫療費用,支付60%;超過10萬元的合規醫療費用,支付70%。
拓展閱讀:
近日,從東莞市社保局了解到,從本月起,東莞市年度基本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調整政策正式實施。另外,住院補充醫療保險有關支付比例也有所調整。
今年東莞市社會醫療保險部分待遇調整內容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兩方面。
一、基本醫療保險方面
連續參保繳費滿3年以上的參保人,每年度內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30萬元,提高部分支付比例按原基本醫療費用15萬元以上段標準執行。
參保人因疾病住院發生符合社會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基本醫療費用,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分段比例進行補助:
1、5萬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萬元的,補助20%
2、10萬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萬元的,補助30%
3、15萬元以上,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基本醫療費用的,補助40%。
而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也有所調整。
二、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個人自付比例為20%、40%的藥品,自付比例分別調整為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