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大病保險辦法》出臺,將有效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該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衢州市本級城鎮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近日,《衢州市大病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由于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辦法》將有效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
據介紹,大病保險基金由各縣(市、區)根據上年度末參保繳費人數,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整體劃轉至市大病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大病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自付費用、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用藥的費用和住院參保人員的專家遠程醫療會診補助。2017年的起付標準確定為2萬元。
市社保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核發科工作人員介紹,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發生的符合大病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費用,累積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基金給予補助。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無需另外繳納保費,補助標準為:起付標準以上至12萬元按55%補助,12萬元以上按60%補助,最高補助金額15萬元。而參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需要每月每人繳納5元保費,報銷比例也相應提高,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統一按90%補助,最高補助金額35萬元。
“大病保險統一納入全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管理。”工作人員說,參保人員在聯網結算的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大病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診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刷卡記賬管理;按規定由個人支付的部分,由本人個人賬戶或現金支付。參保人員在市外未聯網結算的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待醫療終結后通過錄入醫保系統進行審核和支付。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能單獨參加大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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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險實行“三統一”
大病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基金實行統收統支。
參加對象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應同時參加大病保險。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能單獨參加大病保險。
籌資方式
大病保險基金由各縣(市、區)根據上年度末參保繳費人數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整體劃轉至市大病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其中,各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當年增減人數的費用按照當年凈增人數于次年3月底前結算。大病保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籌資標準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年度基金收支情況適時公布,同時也作為招標的基準價。
基金支付范圍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自付費用、,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用藥的費用和住院參保人員的專家遠程醫療會診補助納入大病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其他超出規定發生的醫療和其他費用,大病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起付及補助標準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發生的符合大病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基金給予補助。
其中:起付標準以上至12萬元按55%補助,12萬元以上按60%補助。結算年度同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
2017年起付標準確定為2萬元,最高支付額為15萬元。
支付方式
大病保險統一納入全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管理。
參保人員在聯網結算的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大病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診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刷卡記帳管理,按規定由個人支付部分由本人個人賬戶或現金支付。
參保人員在市外未聯網結算的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大病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待醫療終結后通過錄入醫保系統進行審核和支付。
職工個人繳費標準和待遇標準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全市統一,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5元(以后根據年度收支情況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適時進行調整),繳費辦法按各地原辦法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后在2017年待遇標準基礎上提高部分待遇: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統一按90%補助,最高支付額增加到35萬元。
調整周期
大病保險政策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
市社保局可根據全市大病保險實際運行情況,對全市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和享受待遇標準提出調整意見,經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審核批準并報市政府備案后執行。
執行時間
《衢州市大病保險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