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大額醫療救助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30萬元,基本醫療保險費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合計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繳費標準由每人每月5元調整10元,其中2元由統籌金支付。
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線標準以上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支付范圍的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分別調整為90%、85%、80%。退休人員住院費用自負比例為在職職工的一半。.
尿毒癥患者腎透析治療項目個人首先自負比例由20%調整為10%。
(二)棗莊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考文獻棗政發〔2014〕10號)
為建立城鄉一體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需求,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魯政發〔2013〕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
(1)參保對象:具有本市戶籍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技師學院)和中等職業學校的非本市戶籍學生。
(2)參保標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重度殘疾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并經當地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參保地區(市)政府按規定予以代繳。
(3)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方式收繳:
(一)在校學生、托幼機構在冊兒童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負責代收;
(二)其他參保人員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家庭為單位,由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代收代繳。
(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委托金融機構代扣代繳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4)醫療保險待遇:
在一個年度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最高限額為15萬元,居民大病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合計35萬元。居民大病保險按省統一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一個年度內首次住院的,設置起付標準,一、二、三級醫院的起付標準分別為200、300、500元。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治療,每次住院均扣除住院起付線;在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減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設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的不同等級確定相應的報銷比例,在一、二、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分別按80%、70%、55%的比例報銷。對連續繳費的參保人員,每滿1年報銷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對中斷繳費2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報銷比例按首次參保計算。
普通門診統籌資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撥,原則上不超過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的15%,單獨核算、單獨管理。
在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支付范圍的普通門診費用,按50%的比例支付。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的一般診療費按80%比例支付。門診不設起付線,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超支不補,結余不結轉。
參保人員因意外傷害發生的無責任人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核實后,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300元)以上部分據實支付,最高支付600元。
參保人員未享受生育保險補助且符合人口計生政策規定的生育費用,納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實行定額補助。男女雙方均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順產補助800元,剖宮產補助1500元;單方參保的,補助標準減半。
實行基層首診制,探索雙向轉診制。各區(市)要確定本地轉診轉院首診定點醫療機構,經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后向社會公布。引導參保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醫,基本實現小病就醫在基層、大病就醫不出區(市)。對未執行首診就醫管理規定的參保人員,醫藥費按規定報銷比例的60%給予報銷。
(三)山東省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參考文獻魯人社發〔2014〕48號)
(一)保障對象。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為已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新生兒按當地規定辦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
(二)保障范圍。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采取按醫療費用額度補償的辦法,對居民一個醫療年度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門診慢性病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險給予補償。居民大病保險的醫療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合規費用。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具體包括:1.符合《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的藥品費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談判納入的抗腫瘤分子靶向類藥品和部分特效藥品費用。2.《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項目外的醫療費用。3.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定的其他合規醫療費用。
(五)基金籌集和補償比例
居民大病保險實行全省統籌,由省統一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醫療保險服務。大病保險資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參保個人不繳費。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險按每人32元劃撥資金。以后年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測算確定籌資標準,適時公布。
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2萬元,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下的部分不給予補償。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上(含1.2萬元)、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50%補償;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60%的補償;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65%補償。一個醫療年度內,居民大病保險每人最高給予30萬元的補償。
以后年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每年的籌資標準,合理確定居民大病保險補償政策。
(五)城鄉醫療救助管理辦法(棗民字〔2012〕92號)
1、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是指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下列人員:
(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居民。
2、城鄉醫療救助堅持以住院大病救助為主,根據醫療救助對象的不同醫療需求開展服務。主要方式包括:
(一)資助參保(合)。按照政策規定,由政府資助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應繳納的全部或部分費用。
(二)住院大病救助。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的,其醫療費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補償)、醫療機構減免和社會捐助后,對政策范圍內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救助。
(三)門診救助。醫療救助對象患有常見病、慢性病,需要長期藥物維持治療以及急診、急救的,可給予一定金額的門診救助。
(四)優惠減免。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門診掛號費、治療費、醫療設備檢查費、住院床位費等優惠減免。
3、對醫療救助對象可實行臨時醫療救助、慈善醫療救助等辦法予以醫療救助。
4、經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補償)后,對政策規定范圍內的自付住院費用,在規定的最高限額內,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10000元。
5、對經相關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補償)和醫療救助后,醫療費用負擔仍然過重,個人和家庭難以承擔的,各區(市)可以視醫療救助基金年度節余情況給予再次救助,具體程序和標準由各區(市)自行制定。
6、醫療救助程序:各區(市)要建立醫療救助與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相互銜接的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在經辦管理、住院就醫信息、費用結算等方面的銜接,簡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難群眾申請大病住院醫療救助,各級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行醫療救助費用即時結算。憑身份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證等有效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補償)后,對于政策規定范圍內的醫療救助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個人自付費用。因特殊情況未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未到定點醫療就醫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申請醫療救助。
其他困難居民申請醫療救助,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由申請人通過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企業工會)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家庭收入狀況、患病情況等證件和證明材料。村(居)民委員會(企業工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真實性調查并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核。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工會)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限未上報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入戶核實,準確了解家庭經濟狀況、醫療費用開支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救助條件的,報區(市)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審批。區(市)民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材料的復查核實,必要時可以開展入戶調查。符合救助條件的,簽署同意批準意見;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簽署不同意批準意見,委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各區(市)在簡化醫療救助操作程序的同時,要規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務管理,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工作的民主監督機制,及時將醫療救助對象姓名、救助標準、救助金額等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政策公開、資金公開、保障對象公開。
7、各區(市)要開展門診救助,按照個人門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的2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