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計算醫療保險門診待遇
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具有個人賬戶,其計算辦法為: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個人繳交的部分(即繳費工資的2%)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費中用人單位或市社會保險機構繳交的部分,35周歲(不含35周歲)以下的在職參保人,30%計入個人賬戶;35周歲以上45周歲(不含45周歲)以下的在職參保人,40%計入個人賬戶;45周歲以上的在職參保人,50%計入個人賬戶;退休人員60%計入個人賬戶。
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門診使用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診療項目的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其在醫療保險年度內(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超過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10%以上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自付30%。
個人賬戶積累額達到2個月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其超過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非處方藥品。
參保人離開本市的,個人賬戶余額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當地無相應機構的,一次性發還給本人。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轉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門診時,因病情需要并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或者其授權的醫療機構核準后,在門診做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或治療,其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
住院醫療保險參保人的門診醫療費用一般為自理,但參保人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器官移植后門診用抗排斥藥,惡性腫瘤門診化療、介入治療、放療或核素治療,和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一樣,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其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
二、醫療保險的結算程序是怎樣的|?
(一)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結算程序
定點醫療機構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結算單、住院結算單及有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作為每月預撥及年終決算的依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撥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統籌費用。
經認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應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醫藥費用直接記帳,即時結算。
(二)急診結算程序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的醫療機構及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急診搶救終結后,憑醫院急診病歷、檢查、化驗報告單、發票、詳細的醫療收費清單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三)異地安置人員結算程序
1、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并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患病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后,由所在單位持參保人員醫療證及病歷、有效費
用票據、復式處方、住院費用清單等在規定日期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四)轉診轉院結算
1、參保人員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或因專科疾病轉往其它醫療機構診斷治療的,需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由經治醫師提出轉診轉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后,方可轉院。
2、轉診轉院原則上先市內后市外、先省內后省外。市內轉診轉院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間進行。市外轉診轉院須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
3、參保人員轉診轉院后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用現金墊付,醫療終結后,由參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證書、處方及有效單據,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屬于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