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1、醫療費:
包括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
(1)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3)參照佛山市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1)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參照佛山市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伙食補助費:
50元/天。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賠償
1、殘疾賠償金:
(1)城鎮居民賠償標準
一級傷殘:604534.20元,二級傷殘:544080.78元,
三級傷殘:483627.36元,四級傷殘:423173.94元,
五級傷殘:362720.52元,六級傷殘:302267.10元,
七級傷殘:241813.68元,八級傷殘:181360.26元,
九級傷殘:120906.84元,十級傷殘:60453.42元。
(2)農村居民賠償標準:
一級傷殘:210856.80元,二級傷殘:189771.12元,
三級傷殘:168685.44元,四級傷殘:147599.76元,
五級傷殘:126514.08元,六級傷殘:105428.40元
七級傷殘:84342.72元,八級傷殘:63257.04元,
九級傷殘:42171.36元,十級傷殘:21085.68元。
2、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死亡賠償
1、死亡賠償金
(1)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按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20年: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0元;受害人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10542.84元/年×20年=210856.80元;受害人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喪葬費
按上一年度城鎮、國有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3、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其他
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精神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注: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根據受害傷殘程度及雙方過錯酌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