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晚報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我市于3月出臺《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保障試行辦法》。根據《試行辦法》第十條“本試行辦法自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的規定,該辦法適用期已到期。根據兩年來我市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實施情況,現對該《試行辦法》予以修定,并出臺新的《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保障實施辦法》。
據該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胡科長介紹,凡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因患病而發生大額醫療費用,且當年符合全省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即“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內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搶救及臨床治療必需的費用除外)累計達到一定金額的(須扣除民政的醫療救助費用)均可享受重特大疾病醫療補償。
該《實施辦法》新規分兩部分:一是適當提高籌資(政府部門支付款部分)標準,一檔參保人員由原38元/人/年提高至40元/人/年,二檔、三檔、四檔參保人員由原18元/人/年提高至20元/人/年;二是適當提高補償起付線,城鎮居民險由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調整至60%,城鎮職工險的起付線由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調整至40%。新《實施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保障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據《*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撫辦發〔2013〕3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一條 凡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因患病而發生大額醫療費用且當年符合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即“藥品目錄 ”、“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下同)范圍內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搶救及臨床治療必需的費用除外,下同),累計達到一定金額的,均可以享受重特大疾病醫療補償。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指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共分為四檔,其中:一檔為原撫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為原撫州市困難企業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三檔為原撫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四檔為撫州市國有“關、破、改”企業未重新就業又未納入醫保范圍的人員所參加的撫州市城鎮醫療保險。
第三條 一檔參保人員的重特大疾病保障資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8元,二檔、三檔、四檔參保人員的重特大疾病保障資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8元。
第四條 一檔參保人員當年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范圍內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總額30%以上的部分可享受70%的醫療補償,年度最高補償額為20萬元。
第五條 二檔、三檔、四檔參保人員當年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范圍內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可享受50%的醫療補償,年度最高補償額為10萬元。
第六條 撫州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由商業保險公司具體承保,承保商業保險公司由政府通過社會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承保商業保險公司應做到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對符合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補償條件的各檔參保人員及時予以補償。
第七條 撫州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實行市級統籌,其中:一檔、二檔參保人員所需保費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從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調劑金)中按標準支付給承保商業保險公司;三檔、四檔參保人員所需保費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中按標準支付給承保商業保險公司。
第八條 如因參保人員增加而申請加保時,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及時通知承保商業保險公司,由承保商業保險公司即時承擔保險責任。承保年度內,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承保商業保險公司執行政策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
第九條 本試行辦法由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試行辦法自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此前出臺的《關于印發撫州市城鎮工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補充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撫府字〔2008〕57號)、《關于印發撫州市城居民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補充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撫府字〔2009〕26號)和《關于印發撫州市市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困難參保人員醫療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撫府字〔2012〕58號)等文件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