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嬰兒出生戶口登記
1、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育齡婦女(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所生嬰兒,憑母親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
2、本市區、縣人才中心和單位集體戶的婦女(包括符合隨父落戶條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所生嬰兒,憑父母親結婚證、身份證、《集體戶口卡片》、《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不包括在校集體戶的大學生所生嬰兒)。
3、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婦女,超生或達到婚育年齡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戶的,憑本人申請、身份證、《戶口簿》、《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由戶籍內勤受理,經社區民警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交所領導審批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
4、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男性公民與外省、市婦女結婚, 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嬰兒包括(超生),戶口要求隨父落入本市的,憑嬰兒父親申請書、父母身份證、結婚證、嬰兒母親所在地戶籍證明、《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交所領導審批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
5、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男性公民,到達結婚年齡而與外地育齡婦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戶口要求隨父落入本市的。憑父親申請書、身份證、《戶口簿》、《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由戶籍室內勤受理,經社區民警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交所領導審批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生母能找到的,應在司法機構辦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以及確定了子女扶養關系的法律文書;若生母下落不明的,應由社區民警走訪調查、核實。
6、本市區、縣出國未注銷戶口的婦女,為在國外出生嬰兒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持國外出生證原件和翻譯件及嬰兒母親的戶口簿、身份證,到母親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婦幼保健院(站),辦理更換全國統一的《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