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管理,根據《咸陽市城鎮職工居民大病保險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第二條 城鎮職工大病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為8元/人、月,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中提取。
第三條 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用于解決城鎮職工2013、2014參保年度內個人自付部分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萬元(簡稱大病保險起報點)以上部分。
第四條 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參保職工在2013、2014參保年度內,符合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醫療補助支付后剩余費用。
第五條2014、2015年度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人員要求變換參保險種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先報銷上一年度大病保險費用。
參保人員參保險種在2013、度發生變化的以當年12月31日參保所屬險種為準計算合規醫療費用。其合規醫療費用是指該年度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與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之和。
第六條 超大病保險起報點的合規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基金按下表規定支付。
超起報點合規醫療費用(元) | 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基金支付比例(%) |
5000以下(含) | 60 |
5000?10000(含) | 65 |
10000?20000(含) | 70 |
20000?30000(含) | 75 |
30000?40000(含) | 80 |
40000以上 | 85 |
第七條 設立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基金專戶,分別單獨建帳,單獨運行、獨立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第八條 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由參保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第九條 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在3月向市本級參保單位及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2013年度應享受城鎮職工大病保險人員相關信息。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所屬參保單位提供2013年度應享受城鎮職工大病保險人員相關信息。
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在2015年3月向市本級參保單位及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度應享受城鎮職工大病保險人員相關信息。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所屬參保單位提供度應享受城鎮職工大病保險人員相關信息。
第十條 各參保單位醫療保險經辦人須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享受大病保險人員信息次月(4月、2015年4月)持單位介紹信、開戶銀行信息并提供享受大病保險人員的醫療保險卡、身份證復印件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本單位大病保險費用并及時向參保人員支付大病保險費用。逾期不予辦理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未持卡就醫的參保人員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時若其醫療費用屬2013年度且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報點的,大病保險由參保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醫療補助支付時一并支付。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未持卡就醫的參保人員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時若其醫療費用屬度且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報點的,大病保險由參保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大額醫療補助支付時一并支付。
第十二條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勞模提高待遇部分及大病保險支付部分之和不得超過可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費用。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