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嬰兒依據《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婚生嬰兒可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嬰兒的姓氏既可隨父也可隨母。嬰兒的民族,父母不是同一民族,可根據其父母的意見,選擇一種民族進行登記。對于申請人或其監護人申請出生落戶的小孩,未滿16周歲的,由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出生登記。
2.非婚生小孩落戶問題。非婚生小孩落戶原則上憑《出生醫學證明》隨母落戶。情況特殊,要求隨父落戶的,需要做DNA親子鑒定,憑鑒定結果落戶。如父親已婚的,須征得同戶配偶同意后再辦理隨父落戶手續。為非婚生小孩落戶后,要及時通報當地衛計部門。由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出生登記。
3.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申報往年出生登記的,一律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父母戶籍不在同一戶口簿內的,不再要求非落戶地一方出具未落戶證明。派出所五個工作日內調查上報,分(縣、市)局戶政大隊三個工作日內審批。由戶籍內勤民警憑審批材料辦理出生登記。
4.無出生醫學證明落戶。由于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往年出生的小孩不予補辦。對于無出生醫學證明落戶的,可憑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住院紀錄、產婦病歷、生產紀錄等醫療手續辦理出生落戶。沒有醫療衛生部門手續的,一律憑公安機關刑技部門或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權鑒定結果辦理出生落戶手續。對于家庭確實困難,無法承擔親子鑒定費用,無法鑒定的,可憑社區(村委會)證明、派出所調查材料、學籍證明及縣(市)、區戶政(治安)大隊綜合調查報告等相關材料,派出所五個工作日內調查上報,分(縣、市)局戶政大隊三個工作日審核上報,市局戶政支隊戶籍管理大隊五個工作日審批。由戶籍內勤民警憑審批材料辦理出生登記。
申報材料:落戶申請(其中未成年人由監護人代為表達意愿);學籍檔案復印件并加蓋學校公章或社區(駐村)民警實地調查3人以上知情人詢問筆錄;派出所調查報告并加蓋派出所公章;父母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以及復印件。
5.出國人員在國外出生的嬰兒,要求補報出生落戶應具備如下手續: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國外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公證部門翻譯并公證國外的出生證公證書;父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由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出生登記。
6.集體戶口出生嬰兒登記。出生嬰兒父母系單位、學校集體戶口或市人才中心集體戶口要求登記的,依據其《出生醫學證明》可在其父或母的集體戶口中給予登記,由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出生登記。
7.父母為現役軍人嬰兒落戶。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隨地方居民一方登記戶口。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隊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也可在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由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出生登記。
8.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的戶口登記。國內公民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實施前已建立事實收養關系的,收養人可持有關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證機關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收養法》實施后,收養人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并領取收養證。上述收養關系成立后,可由收養人憑民政部門《收養證》到收養人戶籍地派出所申報收養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