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病醫療救助政策如下:
一、大病醫療救助
依托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算平臺,資金投入穩定、服務平臺共用、信息資源共享、結算支付同步、管理運行規范、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快捷服務、覆蓋城鄉科學規范的一種新型醫療救助制度。
二、大病醫療救助對象:
1、農村五保對象。
2、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來源、無法定贍(撫)扶養人的人員(簡稱城鎮。
3、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4、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
5、享受民政部門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
6、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
7、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
三、大病醫療救助形式:
以“資助參合參保、基本診療費用減免、特殊門診定額救助、住院醫療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體作為大病醫療救助方式,救助對象無需再實行個人申請、審核、審批,可直接納入城鄉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數據庫,全面實行基本診療費減免、醫療保險補償、醫療救助、個人自負“一單清”的同步結算服務。
一 、救助對象 1.重點優撫對象 : 包括在鄉老復員軍人、在鄉三等以上傷殘軍人、紅軍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 , 集中居住在縣光榮院、縣工 療站的優撫對象。 2.農村五保對象 ; 3.農村低保對象 ; 4.城市低保對象 ; 5.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難的貧困對象。三 、醫療救助的病種 1.惡性腫瘤 2.尿毒癥 ( 腎衰竭 ) 3.重癥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壞死 ) 4.腦中風 5.急性心肌梗塞 6. 急性壞死性姨腺炎 7.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每年醫療費負擔 2 萬元以上的其它疑難雜癥 救助對象患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 , 按國家相關規 定給予救助。四 、救助標準 : 1.農村供養五保對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補對象符合醫療用藥目錄和診療項目內的醫療 ( 藥 ) 費用按 50% 的比例給予救助。但一年內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 6000元 2.城市低保戶中的非常補對象、農村低保對象符合醫療用藥目錄和診療項目內的醫療 ( 藥 ) 費用超過 1000 元以上的按 20% 的比例給予救助 , 但一年內累計救助金 額不能超過 4000 元。 3.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生活確實困難的 城市低保對象個人負擔部分在 2 萬元以上的 , 其超過 2 萬元以上的部分按 10% 救助 , 但一年內累計救助金額不能超過 2000 元。 4.除城鄉低保對象、五保對象及國家行政事業單位 人員以外的其他城鄉居民患有規定的病種 , 且醫療 ( 藥 ) 費在 2 萬元以上的 , 經縣人民政府或縣民政局城鄉社會 救助評審委員會批準后 , 其超過部分可按 10% 給予救助 , 但一年內救助金額不能超過 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