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濟寧市人社局發布《關于新生兒落地參保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即日起,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兒,監護人可在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其辦理參保手續并繳納出生次年醫保費,新生兒即可享受出生當年和次年的居民醫保待遇。
據市社保局居民醫療保險科的相關負責人介紹,之前,年末出生的新生兒往往因時間緊而來不及辦理參保手續,不能及時享受出生當年的醫保待遇。今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兒,出生當年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出現跨年度情況的,監護人可在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參保手續并繳納出生次年的醫療保險費,新生兒享受當年和次年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出生次年的醫療保險待遇,不再設置等待期。
新生兒出生的當年,其監護人可持新生兒入戶手續或出生證明,到鄉鎮(街道)人社所或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不繳納醫療保險費,新生兒享受當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另外,新生兒出生后死亡的,根據新生兒落地參保的有關政策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登記手續后,可按有關規定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關于做好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濟人社字[2014]179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任城區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濟寧高新區社會事業發展局、太白湖新區社會事業發展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黨政辦公室,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濟寧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濟政發〔2014〕21號)規定和要求,現就全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界定
(一)成年居民
年滿18周歲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
(二)未成年居民
1.各類院校學生(包括高等院校、中專、技工院校和高中、初中、小學學生及入托、入園的兒童等);
2.未滿18周歲未入學、入園的居民。
(三)其他居民
1.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2.進城務工人員;
3.外來長住人員。
二、參保登記和繳費
(一)參保登記
1.所需材料
(1)成年居民: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未成年居民:年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提供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未成年居民提供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新生兒由其監護人提供戶口簿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其他人員: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進城務工人員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來長住人員需提供公安部門出據的居住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特殊群體人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對象、農村獨女及雙女戶父母、城鎮“三無”人員、孤兒、重度殘疾人(1-2級),除提供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還需提供民政、殘聯等部門出具的低保證、重殘證原件及復印件等有效證件。
2.參保登記
(1)新參保人員。符合參加居民醫療保險條件的居民,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的村(居)委會設置的參保登記點填寫《濟寧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匯總表》(以下簡稱《參保表》)。村(居)委會協辦員查看參保登記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的,村(居)委會協辦人員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
(2)已參保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已參加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居民參保信息,以電子版形式發至鄉鎮(街道)人社所;鄉鎮(街道)人社所打印出紙質名單下發至村(居)委會,村(居)委會按照下發的名單為居民辦理續保手續。辦理續保手續時,居民需提供一張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不再提供有關材料和填寫《參保表》。參保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本人提供變更信息的證明材料,由村(居)委會填寫《濟寧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變更登記匯總表》(以下簡稱《變更表》)。
(3)在校學生。高等院校學生、市屬以上中專和技工院校的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由學校統一組織參保、錄入信息、代收代繳醫療保險費。新入學的和未參保的學生,個人提供參保登記所需材料,以班級為單位,由學校填寫《參保表》;已參加濟寧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學生,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信息以電子版的形式發至學校,學校按照下發的名單為學生辦理續保手續,學生只需提供一張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學生參保信息發生變化的,本人提供變更信息的證明材料,由學校填寫《變更表》。
3.參保審核
鄉鎮(街道)人社所和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分別對村(居)委會、學校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復審。復核無誤后,對新參保的居民進行信息錄入,對已參保的居民進行信息導入,對特殊人群加注標記;對信息有誤的應及時更正,無誤后將審核通過的信息錄入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系統。鄉鎮(街道)人社所和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分別在村(居)委會、學校提供的《參保表》和《變更表》上簽字,加蓋公章。
(二)參保繳費
1.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年繳費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的繳費期,縣(市、區)可采取集中一段時間辦理參保繳費。
2.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一籌資標準,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
3. 村(居)委在做好參保登記的同時,應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向參保人員開據收費單據。村(居)委會協辦員應將代收代繳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規定的時間內交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認可的商業銀行所設的網點,填寫存儲單據時應注明款項;村(居)委會協辦員對所收的居民醫療保險費,應做到日清月結,不得跨月上交資金。
4.鄉鎮(街道)人社所經辦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村(居)委會代收代繳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經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存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專戶。
5.學校在做好本校學生參保登記的同時,應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屬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辦理學生的參保繳費手續。
(三)發放醫保證
居民參保繳費后,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每位參保居民統一發放《濟寧市居民醫療保險證》(全市統一格式)或社會保障卡。《濟寧市居民醫療保險證》或社會保障卡由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個人保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使用。
(四)材料存檔
辦理完參保繳費手續后,村(居)委會和學校將居民和學生的《參保表》、《變更表》等參保材料匯總整理,分別交至鄉鎮(街道)人社所、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鄉鎮(街道)人社所和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參保人員有關資料的存檔備案工作。
(五)其他事項
1.任城區、兗州區、濟寧高新區、濟寧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居民的參保繳費工作,根據新的行政區劃管轄范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開展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和繳費工作。
2.無身份證號碼的居民,以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參保流水號暫時代替身份證號碼;有身份證號碼后,由本人或家屬及時辦理變更參保信息。
3.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轉為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在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期限內辦理醫療保險轉換手續。
4.已參加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農合和居民醫療保險人員,中斷參保的,再次參加居民醫療保險按已參保人員辦理繳費手續;不補繳中斷期間的居民醫療保險費,不補報中斷期間的醫療費,可累計計算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5.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并有參保繳費信息的人員,經本人同意,可保留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信息;同時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并有參保繳費信息的人員,統一合并為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信息。
三、變更和注銷登記
(一)參保人員信息(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居住地址等)發生變化的,參保人員或家屬可憑加蓋村(居)委會、學校公章的申請材料及變更人員的身份證、《濟寧市居民醫療保險證》,到鄉鎮(街道)人社所或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材料由鄉鎮(街道)人社所或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備案。
(二)參保人員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應終止其居民醫療保險關系。由本人或家屬攜帶有關材料到鄉鎮(街道)人社所或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四、基金管理與監督
(一)村(居)委會、學校負責人和代收代繳居民醫療保險費的人員,要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不得將代收的居民醫療保險費存入個人銀行賬戶,不得隱匿、轉移、侵占、截留和挪用居民醫療保險費,不得利用居民醫療保險費投資運營等。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追回流失的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鄉鎮(街道)人社所、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及時調度村(居)委會和學校參保繳費情況,督促村(居)委會和學校將代收的居民醫療保險費在規定時間內上繳社會保險基金專戶。鄉鎮(街道)人社所、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事業經費不得從居民醫療保險費中提取。對鄉鎮(街道)人社所、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未將居民醫療保險費存入財政專戶以及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等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鄉鎮(街道)人社所、村(居)委會和學校嚴格執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加強基金預決算管理,全面落實醫療保險待遇,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促進全市居民醫療保險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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