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新政策要在2月1日起才實施,下面是中國思而學教育網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于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解讀,僅供參考。
將醫療保險憑證出借給他人就醫或者出借給醫療機構使用,最高將被罰款500元;醫療機構不得允許用醫保憑證套取現金、有價證券或購買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日前,河北省以省政府令形式發布《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2月1日起施行。
嚴禁參保人員偽造診斷證明騙保
《管理辦法》同時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時的相關行為進行了規范。《管理辦法》明確,參保人員應當遵守三項規定:在就醫、購藥時,主動出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接受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證件查驗,自覺履行誠信義務;
不得采用冒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就醫,偽造、變造診斷證明、病歷、處方等證明材料或者虛假醫療票據、收費明細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不得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憑證出借給他人就醫或者出借給醫療機構使用。
醫保部門將實時監控就醫購藥信息
《管理辦法》規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控信息系統建設,將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基本醫療服務信息和參保人員的就醫、購藥信息納入實時監控范圍,并與社會保險、財政等部門的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對存在問題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約談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并提出限期改進管理的意見。
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得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轉借醫保憑證將被罰款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督管理職責,對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不及時、不依法處理,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不得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憑證出借給他人就醫或者出借給醫療機構使用”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嚴禁醫療機構九種騙取醫保行為
《管理辦法》明確,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九種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損失的行為:
允許非參保人員冒用參保人員名義或者參保人員冒用他人名義就醫;
允許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或者參保人員按規定應當自費的醫療費用;
使用偽造、變造的診斷證明、病歷、處方等證明材料或者虛假醫療票據、收費明細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辦理虛假住院或者虛記醫療費用;
不根據病情診治需要,濫用大型設備檢查、貴重藥品治療,或者向參保人員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療服務;
允許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套取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購買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
將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信息化結算終端設備出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違反價格管理規定收取需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損失的行為。
【延伸】
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1、《辦法》出臺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自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國家和省政府高度重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 2010年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對基金的籌集、支出和監督管理作了原則性的規定,2012年省政府專門印發了加強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積極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強監督,在規范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過度醫療、虛假住院、冒用他人醫保卡就醫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影響了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為規范基本醫療保險服務,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維護參保人員利益,我省有必要制定這個《辦法》。
2、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具體有哪些?
答:《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調機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日常管理,并受委托開展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及有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3、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過程中禁止從事哪些行為?
答:《辦法》對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過程中禁止從事的行為作了列舉式的表述,主要包括:(一)允許非參保人員冒用參保人員名義或者參保人員冒用他人名義就醫;(二)允許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或者參保人員按規定應當自費的醫療費用;(三)使用偽造、變造的診斷證明、病歷、處方等證明材料或者虛假醫療票據、收費明細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四)辦理虛假住院或者虛記醫療費用;(五)不根據病情診治需要,濫用大型設備檢查、貴重藥品治療,或者向參保人員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六)允許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套取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購買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七)將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信息化結算終端設備出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八)違反價格管理規定收取需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九)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損失的行為。
4、參保人員在就醫、購藥過程中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就醫、購藥時,應主動出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接受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證件查驗,自覺履行誠信義務。不得采用冒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就醫,偽造、變造診斷證明、病歷、處方等證明材料或者虛假醫療票據、收費明細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得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憑證出借給他人就醫或者出借給醫療機構使用。
5、《辦法》在加強監督和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監督和管理,《辦法》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與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按照有關規定及協議的約定建立費用結算關系,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履行協議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管理。二是強化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控信息系統建設,將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基本醫療服務信息和參保人員的就醫、購藥信息納入實時監控范圍,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理。三是成立由社會各界代表和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及有關活動實施社會監督。四是建立舉報、投訴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基本醫療保險服務以及有關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五是加強基本醫療保險服務信用體系建設,定期對開展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單位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建立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制度,并可以向社會公布違法失信行為及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