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推進進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保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以北京市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例: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1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2%+3塊錢的大病統籌繳納。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需要進行治療是按比例付保險金。
近日,廣西人社廳下發 《關于進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進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續的政策,推進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擴面行動,積極維護農民工醫療生育保險權益。
《通知》明確,全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進城農民工,均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城落戶農民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規定參加就業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進城落戶農民,按規定給予參保補助。
《通知》還明確,進城農民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及繳費率,按照參保地規定的繳費基數及繳費率執行,享受與本單位其他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職工大額醫療費用統籌待遇。進城農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服務。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進城落戶農民,實現就業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不再享受原參保地新農合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