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以北京市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例: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1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2%+3塊錢的大病統籌繳納。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需要進行治療是按比例付保險金。
內蒙古將進城落戶農牧民納入城鎮醫保范圍
內蒙古明確規定:進城落戶農牧民在城鎮單位就業并有穩定勞動關系的,按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城落戶農牧民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照規定參加就業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以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他進城落戶農牧民可按規定在落戶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當地統一政策。
據介紹,上述人員已在農村牧區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規范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其在農村牧區參加的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自動終止,不得重復參保、重復享受待遇。
按照規定,內蒙古進城落戶農牧民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中斷不超過3個月且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的,不設等待期,按參保地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