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市人社局獲悉,為貫徹國家和省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精神,進一步提高揭陽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結合實際,揭陽市從明年1月 1日起,調整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和待遇標準,城鄉居民參保人每人年繳120元,每人每年最高可以報銷50萬元(包括大病保險)。
首先是繳費標準,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每人每年按120元標準繳費。其次是住院起付標準。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 2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三級醫院400元;市外定點、非定點醫療機構(即屬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下同)住院的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 400元,三級醫院600元。再次是住院報銷比例。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報銷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90%,二級醫院75%,三級醫院65%(縣域三級醫院70%);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包括本市轉診)的報銷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85%,二級醫院70%,三級醫院60%;市外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包括本市轉診)的報銷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75%,二級醫院60%,三級醫院50%;參保人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市外非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即既不屬于本市在市外的定點醫療機構,也不屬所在市的定點醫療機構,下同)住院的,其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此外,對特殊病種(只限確診為惡性腫瘤、身體器官功能不全達到血液或腹膜透析標準的嚴重疾病、器官移植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療)的醫療費用報銷給予傾斜,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報銷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90%,二級醫院85%,三級醫院80%;在市外定點或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報銷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85%,二級醫院75%,三級醫院70% .
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每人每年累計實際支付限額30萬元,限額內個人支付及超限額部分的醫療費用報銷按大病保險制度執行。
據了解,城鄉居民參保人在保險期間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金起付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待遇后,個人年度累計自付的符合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費用(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內應由個人支付的住院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的住院費用,以下簡稱“自付費用”)超過1.5萬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險按以下標準賠付:自付費用年度累計超過1.5萬元以上部分,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由大病保險按60%比例賠付;在市外定點、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由大病保險按50%比例賠付,年度累計賠付限額為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