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被征地農民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被征地農民在我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刷卡就診時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從45%調整為50%,在我市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不變。
二、調整被征地農民醫療統籌住院起付標準
被征地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不同醫療機構級別設置統籌基金住院起付標準: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二級(縣級)醫療機構500元,三級(市級)醫療機構800元。
住院起付標準按次計收。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起付標準最多按兩次計收,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設起付標準;住院期間發生轉院的,起付標準按高級別醫院標準計算。
三、調整被征地農民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被征地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以下比例進行報銷: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報銷比例為85%;二級(縣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為80%;三級(市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為75%。
外來務工人員大病醫療統籌相關政策按上述第二、三項規定同步調整。
四、建立被征地農民住院補助制度
被征地農民在一個醫保結算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報銷后個人累計自負醫療費用超過1.5萬元以上部分,再按以下比例進行補助:1.5萬元(不含)至5萬元部分按50%比例補助,5萬元(不含)以上部分按65%比例補助。
本通知自7月1日起實施,我市被征地農民醫療統籌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