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統一的起付標準,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住院的起付標準統一為:一級醫院(包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三級醫院700元;轉本市行政區域外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為700元。
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范圍內,城鎮居民醫保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為:一級醫療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80%,二級醫療機構為70%,三級醫療機構為60%,轉本市行政區域外住院治療的為55%。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跨年度住院的參保人員,享受出院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參保居民就診就醫應執行“社區首診,逐級轉診”的就醫原則,并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就醫結算,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分級支付”的原則支付。
統籌基金支付金額=(住院總費用-自費費用-先行自付費用-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其中自費費用是指醫保《三大目錄》范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及超標服務設施的費用。先行自付費用是指需參保人員先行自付一部分費用后,即乙類藥品先行自付10%的費用和部分準予支付的診療項目先行自付15%或 20%的費用。
定點醫療機構分級支付報銷比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