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同城化發展推進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3〕39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堅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的原則;堅持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原則;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等銜接的原則。個人不得重復參保和重復享受待遇。
第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條件成熟時實行自治區級統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被征地農村居民有用人單位的,隨同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 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及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內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 參保登記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第九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