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廳下發通知,明確我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出生年月的認定標準:城鎮從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出生年月信息,以其辦理退休手續時人社部門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根據規定,參保人員退休后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繳納年限長短享受個人賬戶待遇。退休職工70歲以下月撥付60元,70歲以上(含)月撥付72元,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相應降低。
根據新規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出生年月的認定,當參保人員人事檔案和戶籍檔案出生日期登記不一致時,以兩者中最早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如某同志1970年參加工作時的檔案記載出生年月為1957年8月,而其1969年的戶籍登記檔案為1958年8月,則應按1969年的戶籍登記檔案認定該同志的出生日期為1958年8月。如果工作人員退休時不能提供戶籍登記材料的,以其人事檔案最先記載資料確認其出生日期。據悉,為保持政策連貫性,該認定標準比照了《關于從業人員辦理退休時出生日期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勞保〔2007〕333號)有關規定,本項關于醫保個人賬戶出生年月的認定標準,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