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醫保異地醫療新辦法出臺
為加強社會醫療保險異地醫療管理,規范異地醫療辦理程序,近日,市人社局出臺《社會醫療保險異地醫療管理辦法》,五種異地醫療產生的醫療費被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其中,參保人異地轉診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
異地醫療是指參保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發生的醫療行為,不含境外醫療。根據《 辦法》規定,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異地轉診、異地急診、異地安置、長期駐外、大學生原籍治療共五種異地醫療產生的醫療費,可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記者注意到,在之前執行的《青島市基本醫療保險異地醫療管理辦法》,對異地安置中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居民沒有明確年齡限制,而在新《辦法》中,這一條件被限定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
根據《辦法》要求,在異地轉診中,參保人轉往異地就診的醫院,應是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同時轉往異地就診的醫院診療水平原則上應高于本市,每次轉診只能選擇一所醫院住院治療。與之前執行的文件一致,一次異地轉診有效期仍為6個月,但在原文件中要求“超過6個月或重復就診的需重新辦理轉診手續”,在新《辦法》中,核準病種在同一所醫院多次治療,并在有效期內結束治療的,則不需再次辦理轉診。只有超過6個月繼續治療的,才需重新辦理轉診手續。
參保人異地轉診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符合異地轉診條件,但因特殊原因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異地轉診手續的,參保人應在異地住院治療出院6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這一辦理期限從原來的2個月延長到了6個月。
另外,對異地安置人員和長期駐外人員(以下稱異地人員)來說,可選擇當地三所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作為本人的異地醫療定點醫院。已登記的異地人員患有慢性大病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辦門診大病,并選擇異地醫療定點醫院的其中一所作為門診大病定點醫院。新《辦法》規定,異地人員取消登記或變更異地醫療定點醫院,原則上應滿一年。而在原來的文件中,僅要求重新辦理異地醫療備案手續,對取消登記和變更的時限也沒有要求。
按照要求,異地人員因病情變化在居住地轉院治療的,應由本人的異地定點醫院辦理轉診,仍按異地安置或長期駐外待遇報銷;轉往居住地之外的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治療的,則按異地轉診待遇報銷。
在具體醫療費的報銷中,將原來“門診大病費用,原則上一個醫療年度報銷1次 ,醫療費金額滿3000元的,可中途報銷”修改為“門診大病醫療費一個年度內累計滿5000元,即可申請報銷”,提高了每次報銷的申請門檻。
異地急診留觀只限1家醫院
《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異地急診留觀、住院治療費用,經確認,按照本市住院待遇標準,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報銷。不符合急診條件的醫療費,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異地急診留觀、住院只報銷在一所醫院發生的醫療費。在兩所以上醫院發生的醫療費,報銷時轉診材料不全的不予支付。大學生可以選擇原籍地的一所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作為因病休學期間的門診大病定點醫院。異地轉診的惡性腫瘤患者,在轉診醫院進行門診放、化療的,其放射治療和化療藥品的費用可納入報銷,其他醫療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另外,在省內異地住院聯網結算方面,《辦法》規定: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按一檔繳費的成年居民、少年兒童、大學生,符合異地轉診及異地安置、長期駐外條件,需要在省內異地聯網結算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原則上由定點醫院按就醫地社會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和省統一比例聯網結算。符合省內異地住院聯網結算的參保人入院前,需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聯網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