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醫保: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相互滲透
瑞士是一個強調個人職責的國家,長期以來都是依靠商業健康保險來滿足國民的醫療保障需求。瑞士的商業健康保險模式不僅達到了全民覆蓋,而且具有承保質量高、成本低的特點。近些年來,德國、荷蘭等歐洲國家的醫療保障體系改革,或多或少都是以此模式為發展方向。
瑞士醫療保障體系的成功首先得益于政府通過有效手段,建立了全民參保及人頭付費機制。瑞士摒棄了“一人參保,全家免費”的家庭保險和高收入者自愿參保的制度,引入了與工資收入無關的人頭保費,即在瑞士居住的每個人(無論瑞士人還是外國人)都需要購買商業健康保險。1996年前,瑞士商業健康保險費用享受稅務減免。保險公司一旦承保,就要保證續保,從而提高了年輕人提早參保的積極性。瑞士政府還通過稅務減免提供收入補貼,使得低收入的國民也能買得起商業健康保險。這種全民參保及人頭付費機制,在實現社會公平,降低低收入人群負擔方面的作用顯而易見。到1996年瑞士強制性推行基本商業健康保險時,實際上瑞士國民基本上都已擁有醫療保險。
其次,在醫療服務領域,瑞士率先引入醫療保障競爭機制,實行全面的管理式醫療制度。在社保領域引入私人化與市場化,讓市場發揮基礎性作用,可以改變單純的國家責任和政府主義,使“自付其責”的市場主體成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隨著競爭機制的引入,醫保機構出于加強競爭力并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動機,將會自發推進一種組織和制度創新,即管理式醫療。基于此,醫保機構得以注重醫療服務的設計,在優質與低價之間尋求一個最優選擇。
再次,在保費監管領域,瑞士政府倡導“受控競爭模式”,保險公司通過降低經營成本來展開競爭。保險公司強制性保險的保費僅根據參保人員的地理位置、年齡和居住地的城市化程度作出調整,額外保險價格才可根據參保人員的病歷、風險和性別予以調整。據估算,1996年至2001年,這種“受控競爭模式”使參保人員的行政開支平均每人降低5%。參保人員還可以選取參加健康保健組織,以控制不必要的就醫行為。
最后,在醫療保險領域,瑞士的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相互滲透、日漸融合。瑞士的金融體系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實力雄厚,國民有著較強的保險傳統與保險意識。因此,在社會保險制度設計上,瑞士也充分借鑒了商業保險運營的有益經驗。例如,瑞士允許社保機構經營帶有商業保險性質的補充醫療保險,私營保險公司同樣可以進入社保領域,通過類似商業保險的精算方法制定靈活的醫療費用自付額,以及強化參保人自我保健的意識等。
經合組織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1996年至2008年,以平均購買力平價計算,瑞士國民人均衛生支出僅增長4.6%,低于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而瑞士政府在醫療保障方面的支出僅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7%,更是所有發達國家中最低的。由此可見,瑞士的商業健康保險模式可謂是一種能夠平衡公平、經濟效率和病人自主權,克服醫保基金支出過高、國家投入過大等弊端的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