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助金的標準,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條件
一.醫療補助金的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可以補助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60%—80%的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是: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照醫療費的60%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照醫療費的65%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照醫療費的70%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照醫療費的75%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5%;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按照醫療費的80%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
二.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條件
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條件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須同時具備以下各項: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勞動者患病或所受傷害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
(三)勞動者因工致殘,已由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
(四)勞動關系經以下兩種法定情況而解除或者終止①五、六級傷殘的勞動者本人提出;②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勞動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勞動、聘用合同期滿;
(五)支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