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醫療保險的作用
農業人口現狀
我國農業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63.91%左右,因此,使廣大農民享受到農村醫療保險社會保障是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中國社會保障僅僅在城市開展是遠遠不夠的。
城鄉收入差別分析
西方國家在建立社會農村醫療保險保障制度之初,工業化程度一般都已較高,由于農村醫療保險這些國家農民少,所以他們的保障對象主要是企業職工,并沒有單獨的農村醫療保險。我國與西方國情存在巨大差異,我國由于農民多,農業生產力落后,農村缺乏社會保障,這給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現代化造成農村醫療保險嚴重障礙。加上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經濟呈現出極不均衡狀態,農村醫療保險二元性特征突出,城鄉差距較大。
農村醫療保險從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來分析,城鎮居民收入始終高于農村居民,并且有不斷擴大的趨勢。1978年至1985年7年間,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基本保持在410元左右。1985年以后,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明顯拉大,并且呈現不斷加劇的傾向。2000年一季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2元,是農村居民人均現金收入587元的2.78倍,城鎮居民收入增長幅度高出農村居民2.8個百分點。到三季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擴大到3.15倍,增幅差距也擴大到5.9個百分點。并且由于中國實行城市福利制度,城鎮居民享受大量隱性補貼,如住房、醫療福利、財政價格補貼等,實際收入差距更加巨大。
應該指出的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中國城鄉二元結構的壁壘,尤其是工農業產品價格差別的影響而造成的不合理結果。1983年到1986年,因工農業產品剪刀差而導致農業部門向工業部門轉移,總額始終在270億元到310億元之間,工農業產品剪刀差減去了農民的利益,是對農民的一種不公平的行為。從某種意義上講,中國的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犧牲農民利益的基礎上的。
農民醫療負擔逐漸加重
由于受經濟條件的制約,在農村,“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醫院抬”的情況司空見慣,目前因病致困返貧現象嚴重,農村需住院而未住者達到41%;西部因病致貧者達300—500萬。農村的貧困戶中70%是因病導致的。
自1985年以來,雖然農村居民收入也在不斷增長,但增長幅度明顯小于城鎮居民。剔除物價因素,1985—1993年農村居民收入年均實際增長3.1%,而同期城鎮居民收入年均實際增長4.5%,國內生產總值年增長速度為9%。1988年以后,農村居民實際收入增長基本處于停滯狀態,1989—1993年農村居民收入年均實際增長僅為1.4%。
但與此同時,農民醫療支出大幅上升。以安徽省為例,2000年前三季,農村人均醫療支出42.82元,與上年同期37.69元相比,上升了13.6%;其中醫療衛生保健人均支出19元,已接近上年人均全年支出20.2元。1990年人均全年壓療支出14.41元,1998年歷史最高為52.11元,1999年為51.65元,10年間增長了2.52倍,而10年間農民純收入增長也僅是2.52倍。
在保障體系之外的農民
農村社會保障始終處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有相當部分社會保障的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擠在保障體系以外。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仍然非常低下,多數農村居民收入水平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對于城鎮社會保險改革進度而言,農村社會保險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區試點階段,家庭保障仍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
以醫療保險為例,我國當前進行的醫療保險改革不同于發達國家,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不是全民醫保,而只是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改革,目前是解決公費醫療負擔過重問題,保障基本醫療服務。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雖然曾在農村被廣泛實踐過,但幾經周折,最終由于各種原因而解體。
構建所受制約保障資金來源不足
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解決籌資來源問題。首先是政府不可能從財政收入中拿出一大塊用于農村社會保障。1991年我國城鎮居民的人均社會保障支出為455元,如果參照這一標準,農村也實行同樣待遇的社會保障,那就意味著國家每年將增加支出4550億元。與增加4550億元用于農村社會保障相比,國家會更愿意將這筆錢用于“反貧困”、促進經濟發展,更何況即使在1998年,中央財政收入也才5483億元。因此在“發展優先與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政府尚無足夠能力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其次隨著農村“費改稅”的開展,鄉鎮財政、集體收入銳減,從試點情況來看,集體可支配收入減少,甚至出現收不抵支,因此集體、農民也負擔有限。而要在廣大農村建立起統一的社會保險籌資制度還需很長時間,征收社會保障稅的辦法也不可行。
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形成了東部、中部、西部的收入梯度,1995年,東、中、西部的收入比為1:0.72:0.43,并且這種不平衡還有繼續增大的趨勢。而區域內部因鄉村勞動力的急劇分化和大規模的非農化、職工化,農民對社會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樣,這就給建立一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即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項目、資金籌集、管理方式、待遇標準等方面的統一設置了客觀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