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遭受經濟損失而建立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后,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承受的經濟風險。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支付限額與報銷
(一)統籌基金對職工個人每年的支付限額為統籌區上年度人均繳費基數的4倍。
(二)職工住院醫療費在起付標準以上、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醫療費在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元以內(含5000元)的部分,45歲以下的在職職工按70%支付,45歲以上(含45歲)的在職職工按75%支付,退休人員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醫療費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內(含10000元)的部分,45歲以下的在職職工按75%支付,45歲以上(含45歲)的在職職工按80%支付,退休人員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醫療費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45歲以下的在職職工按80%支付,45歲以上(含45歲)的在職職工按85%支付,退休人員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流程
醫療保險報銷,需要到當地醫療管理中心或指定醫療機構醫保結帳窗口報銷。 其手續證明包括:本人身份證,醫保卡,原始發票,用藥清單,病歷本,清單,入/出院證等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