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刷卡購藥超額須登記
日前,市社會保險局出臺一系列新規。昨日,相關人士對新規進行了解釋:定點門診單次刷醫保卡額不得超過800元(最小包裝除外),當月累計刷卡額不得超過1000元;定點藥店單次刷醫保卡額不得超過300元(最小包裝除外),當月累計刷卡額不得超過500元;定點診所單次刷醫保卡額不得超過500元(最小包裝除外),當月累計刷卡額不得超過800元。
對于部分市民超額購藥的需求,新規有詳細說明。單次刷卡超過規定限額的,定點機構需建立登記制度,查驗購藥人相關證件(身份證、醫保卡)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須經本人簽字(或家屬),定點藥店必須為本人簽字,才能予以調劑。
門診不得干涉參保人定點藥店購藥
新規還要求定點門診在參保人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在為參保人辦理就診登記及結算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有關證件,并對參保人身份真實性負責。參保人憑無效證件就診或冒名頂替、虛假病歷等違規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市社保局不予支付。向參保人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同意。參保人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定點醫院門診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對參保人用藥量的標準是:急診、急性疾病不得超過3天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量。門診處方用藥量嚴格按國家的醫療規范執行。應允許參保人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干涉參保人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使用漢字,字跡工整。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國家醫療規范有關劑量的規定。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的情況下,應選擇療效較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定點藥店不得拒絕小額購藥
定點藥店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配售服務時,對刷卡的參保人員,藥師應認真詢問病情并指導用藥,一般藥品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用藥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持處方購藥的參保慢性病人員,藥師應嚴格按照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藥,配藥量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用量。不得拒絕參保人員小額購藥要求,醫保刷卡購藥(同品規)價格不得高于現金售價。
定點機構違規將扣保證金
市社會保險局將建立違約保證金制度,從各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機構每月發生的費用中扣除10%作為違約保證金,違規將根據情況扣除違約保證金。市社會保險局將加大檢查力度,不定期對全市的職工醫保定點機構進行相關方面的檢查。市民如果發現各醫保定點機構有違規現象,均可撥打電話0412-5537526進行舉報。
目前我市共有職工醫保定點機構453家,其中包括定點門診64家,定點藥店305家和定點診所8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