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消息:用人單位遲繳社保,導致患癌勞動者無法享受醫保報銷醫藥費。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屬于醫保報銷范圍內的部分醫療費。
2月,年近半百的王女士進入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做銷售員,并簽訂了勞動合同,不料,10月因乳腺癌住院。然而,家具公司是在12月17日才開始為王女士繳納社保并補繳11月的社保費的。
原因是,王女士曾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了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此后已在家具公司上班的王女士又申請變更為“無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直到10月31日才將就業狀態改為“就業”。
王女士認為,公司遲繳社保費導致其相應醫療費無法報銷,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家具公司支付11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9839元。家具公司則稱,勞動合同簽訂后,王女士為獲取非法利益,遲遲未辦理社保登記狀態變更,客觀上導致家具公司無法為其辦理社保登記并繳納社保費,故醫療費無法報銷的原因在王女士,不應轉嫁家具公司承擔。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裁決:家具公司應向王女士支付12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7334元。家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家具公司不支付醫療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家具公司的訴訟請求。家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根據規定,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起算時間為開始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15日。王女士于在職期間向有關部門領取5 月至10月的失業保險金,該行為明顯違反相關規定,無權要求家具公司承擔11月25日至下一個待遇起算時間前一天,即12 月14日的醫療費。
然而,當11月,王女士未再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家具公司就應當為其繳納該月社保費,但家具公司未及時繳納,導致王女士無法從12月 15日起享受社保,故應當承擔12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屬于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7334元。二審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