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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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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成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成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順利實施,根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參保范圍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參保業務,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由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代扣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基本醫療保險銀行代扣賬戶按月統一征收。

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足額存入基本醫療保險的銀行代扣賬戶。

第三條

《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統賬結合方式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應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

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應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按月代扣繳納協議,通過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

第四條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參保人員,可自愿到相應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參保業務,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

(一)以住院統籌方式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由個人憑身份證(戶口簿)和社保卡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二)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由個人憑身份證(戶口簿)和社保卡(醫療證)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三)未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但在《辦法》實施前按規定參加《成都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三》(成辦發〔2005〕123號)且連續不間斷繳費或者一次性繳納若干年費用的人員,在原保險有效期滿后3個月內,由個人憑身份證(戶口簿)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超過3個月不再納入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范圍。

以上人員(新生兒和大學生除外)2010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5月31日,繳納201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費用,待遇有效期為2010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以后每年繳費時間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一致。

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新生兒和大學生,應在每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待遇有效期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效期一致。

第五條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參保職工,在4個月內按照統賬結合方式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同時應當接續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關系。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欠繳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的,單位參保人員、雇工和個人暫停享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欠費4個月以內補足的,連續享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欠費超過4個月的視為中斷。

個體參保人員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欠費超過4個月視為中斷,欠費期間的保險費不能補繳。

第七條

按照《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參保的個體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有效期內按照《辦法》規定予以報銷。

第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實行按醫院級別和屬地相結合的結算方式。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由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其余的定點醫療機構由所在地的區(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個人墊支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參保關系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結算的醫療費用。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結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結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時,須提供《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申報匯總表》和《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支付結算表》。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本市的參保人員因特殊原因未在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結算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應在出院后(審核期滿后)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關系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復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

(三)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入院記錄復印件;

(四)出院病情證明或死亡證明;

(五)社會保險卡;

(六)參保人員和代理人身份證;

(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八)《門診特殊疾病申請表》(已辦理了門診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須提供);

(九)《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申請表》(已辦理了家庭病床的參保人員須提供)。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已在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結算的,個人除提供上述資料的復印件外還須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結算表》。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未在本市的參保人員報銷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應在出院后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關系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復印件;

(二)患者或者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復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復印件;

(三)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入院記錄復印件;

(四)出院病情證明或死亡證明復印件;

(五)參保人和代理人身份證;

(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七)參保關系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結算表》(須加蓋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公章)或相關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證明(須加蓋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公章)。

第十四條 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支付已達到最高支付限額之后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墊付。參保人員應在出院后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關系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患者或者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復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

(三)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入院記錄復印件;

(四)出院病情證明或死亡證明;

(五)參保人和代理人身份證;

(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七)《門診特殊疾病審核申請表》(已辦理了門診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須提供);

(八)《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申請表》(已辦理了家庭病床的參保人員須提供)。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不予支付:

(一)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未達到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費用;

(二)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一個審核期內的門診特殊疾病、家庭病床以及門診搶救無效死亡未達到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費用;

(三)參保人員未按規定辦理異地就醫手續,或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用(急、搶救住院醫療費用除外);

(四)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關系未在本市的參保人員發生的門診特殊疾病、家庭病床的費用。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成都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按1%的繳費費率參保人員: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為90%。

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按0.5%的繳費費率參保人員: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38.5%;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4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為60%。

三、成都大病救助相關文章分享

(1)、2023年成都大病救助政策及醫保報銷比例和條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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