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精神,支持我市房地產企業積極應對疫情成的困難,確保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荊州市人民政府出臺《關于有效應對疫情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運行的若干意見》。
《意見》明確:
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從45萬元提高至50萬元。
實行購房契稅優惠。自文件印發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在我市購買新建商品房,繳納購房契稅后,由財政部門全額獎勵返還。參加疫情防控的一線醫護人員在我市購房,購房契稅優惠期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一、新冠疫情納入不可抗力因素
(一)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意見,當前我國發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公共衛生事件,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凡在我市從事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建設活動中,涉及與政府及政府投資企業合同法律關系處理時,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起止時間,為2020年1月24日至省人民政府解除疫情防控公告日期的次日。
二、優化供地計劃和程序,容缺辦理規劃許可證
(二)控制土地投放規模和節奏。針對疫情影響,把控土地投放規模和節奏,促進房地產市場供應和房價運行在合理區間。
(三)降低土地競買保證金,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新出讓土地按起始價的20%確定競買保證金,出讓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繳納土地出讓總價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分期繳納部分須按出讓合同約定的第一次價款繳納時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對在疫情發生前成交且已簽訂《成交確認書》和《土地出讓合同》的地塊,由于疫情防控導致土地出讓金繳納逾期的,逾期期間不收取違約金。經受讓人申請,土地出讓金順延至疫情結束后1個月內繳納,延長期間不繳納利息。《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時間相應順延。
(四)容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簽訂土地出讓價款分期繳納合同的建設單位,可憑已繳納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讓價款票據并出具承諾書后,容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推行“帶方案”出讓土地。在土地出讓前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住建、人防等部門組織編制確定規劃設計方案,并作為出讓條件。申請人申請規劃許可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當場核發規劃許可證,提高建設項目落地效率。
(六)緩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手續時,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緩繳,不遲于辦理預售許可證之前繳清。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建部門批準,可容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調整規劃設計條件
(七)下調配建保障房比例。新出讓土地中商品住宅項目配建保障房比例下調至3%,配建方式以繳納易地建設費為主。
(八)幼兒園配建計入容積率。新出讓土地中新建商品住宅項目配建幼兒園,應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和城區教育設施規劃合理布局,且計入容積率。
(九)合理調整社區用房配建標準。規模小于1500戶( 15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和規劃商住項目聚集的區域,單個樓盤不單獨配建社區用房,按照每100戶20平方米的標準貨幣化補償,易地集中配建社區辦公服務用房。
(十)環保節能注重實效。高層建筑不強制采用外墻保溫,取消公共建筑地面保溫。
(十一)完善住宅產品供應結構。充分發揮紀南文旅區自然資源和城市基礎設施優勢,在嚴守規劃藍線、綠線的前提下,適度發展低密度、低容積率、高品質、高標準住宅,按區域平衡的原則推進裝配式建筑,豐富住宅產品結構,滿足高端人群日益增長的改善性居住需求,推動紀南文旅區成為生態、宜居、高品位的新城區。
四、落實信貸優惠政策
(十二)企業貸款延期還款付息。受疫情影響到期的貸款、融資款不能如期償付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款付息安排,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2020年6月30日后,銀企雙方可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后續的還本付息計劃。
(十三)加快個貸放款速度。因購買房產、車位已經提交審批的個貸,銀行要加快放款速度,保障個人住房貸款有序投放。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商品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五、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力度
(十四)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對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主體工程進度達到總層數的四分之一,開發企業即可申請辦理公積金項目準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從45萬元提高至50萬元。
(十五)公積金貸款逾期不收取罰息。疫情防控期間,2020年6月30日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收取罰息。
(十六)緩期繳存公積金。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2020年6月30日以前的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申請貸款。
六、降低稅費負擔
(十七)延期繳納稅款。受疫情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
(十八)依法減免稅收。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2020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依法減免。疫情期間房地產企業自營出租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為承租方減免租金的,可申請減免對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九)實行購房契稅優惠。自文件印發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在我市購買新建商品房,繳納購房契稅后,由財政部門全額獎勵返還。參加疫情防控的一線醫護人員在我市購房,購房契稅優惠期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十)暫緩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疫情防控期間新開工的房地產項目,2020年6月30日前,允許暫緩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記錄良好的企業可免繳。
本《意見》適用于中心城區,有效期自印發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縣市可參照執行。《意見》執行期間,國家和省有關文件對具體政策措施有明確執行期限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