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個人住房消費,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和《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有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
職工購買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資建造住房、還遷住房。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按照貸款對象與繳存對象一致、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為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中心承擔。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公積金中心應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業務合同或協議,明確委托人與受托人權利與義務。
受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受托銀行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滿一年以上,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和住房公積金封存的職工,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職工住房公積金啟封并重新繳存滿一年以上的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購買住房的,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住房的,須具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須具有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
(四)同意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辦理。
(五)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可貸額度和最高額度
(一)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公式為:
借款人及其配偶計繳公積金的月工資總額之和×職工個人還貸能力系數×12(月)×借款期限;若單方繳存,只計單方月工資總額;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造住房、還遷住房、二手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不得高于房屋總價的一定比例。
職工個人還貸能力系數、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并予以公布。
(二)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造住房、還遷住房、公有現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和二手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造住房、危房改還遷住房,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購買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20年。
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其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對臨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在考慮其有較強償還能力的基礎上,可適當放寬貸款年限1-3年。辦理退休手續后,借款人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執行。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還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一月按相應公積金貸款檔次利率執行。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需到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提出申請,填寫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本人或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夫妻關系證明;
(二)本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和單位的經濟收入證明;
(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及其相關資料;
(四)購買住房首期付款證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籌資金證明;
(五)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接受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在15工作日內,完成受理、貸前調查和審核,并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不準予發放貸款的,說明原因,將相關資料退還借款人。
第十四條 受托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要求,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對借款人有關情況進行受理和貸前調查,并將申請材料送交公積金中心。
第十五條 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的貸款,由借款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公積金中心(或委托受托銀行)與抵押人、出質人或保證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
借款人應當辦理房屋保險,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六條 借款手續辦理完畢后,經公積金中心復核審查同意后,在規定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受托銀行委托基金賬戶內,受托銀行應在規定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第十七條 用于購買二手住房的貸款,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以轉賬支付方式將貸款資金支付給房屋出售人或按借款人與銀行的書面約定方式還款;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貸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取。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八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經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住房抵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購買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擁有的產權證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自有住房抵押。
(二)質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存單、職工公積金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
(三)保證擔保。由城市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或者經公積金中心認可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
在貸款期間,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貸款擔保方式,并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必須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須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辦理公證。
抵押住房的現值,由公積金中心按照購買該住房的總價款或者該住房評估價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7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受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借款人采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于借款金額本息。有價證券交公積金中心或受理銀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后,受托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二十一條 以住房抵押或以有價證券質押的,抵押人或出質人必須與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簽訂書面抵押或質押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由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住房置業擔保公司須與借款人和受托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或協議,同時有權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擔保。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歸還貸款本息: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貸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
月還款額=
(1+月利率)還款月數-1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各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
月還款額=-+(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貸款月數
借款人與受托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銀行借款發放日的前一日為每月還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到受托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銀行通過信用卡、儲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用自有資金正常還款12個月以后,可以用自有資金和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積金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提出申請,并經公積金中心同意;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貸款保證的,借款人還應事先通知置業擔保公司。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三種方式之一提前還款:
(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二)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歸還上期應還貸款本息后,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在還款時按照提前歸還的部分本金實際占用天數計算并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當期及以后的月應還本息額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計算。
(三)提前預還若干個月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預還幾個月貸款本息。歸還后,借款人仍按原月還款額歸還剩余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每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相當于12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存款金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根據當地公積金中心的具體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及時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抵押手續。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條 在還款期內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時,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采用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的,還須征得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同意后,依法簽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八章 貸款資料檔案管理
第三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規范貸款資料的歸檔、使用、銷毀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貸款資料檔案管理遵循妥善保管、資料齊全、及時歸檔、保管安全、專人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應設立檔案室,配備專門檔案管理人員,制定檔案保管、使用、銷毀工作制度。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借款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貸款人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
一、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繼承人或遺贈人或法定代理人,而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或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法定代理人卷入重大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三、借款人連續三個付款期或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最后的還款期限三個月仍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
第三十九條 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質)押物所需費用;
二、扣除處分抵(質)押物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余金額交還抵(質)押人或借款人。
第四十條 處分抵(質)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質)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貸款調查人、貸款審查人、貸款審批人、貸后管理人和貸款資料保管人,違反崗位職責,導致貸款審查、清收、資料保管失誤,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形成不良貸款的要負責清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