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可貸額度和最高額度
(一)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公式為:
借款人及其配偶計繳公積金的月工資總額之和×職工個人還貸能力系數×12(月)×借款期限;若單方繳存,只計單方月工資總額;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造住房、還遷住房、二手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不得高于房屋總價的一定比例。
職工個人還貸能力系數、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并予以公布。
(二)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造住房、還遷住房、公有現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和二手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造住房、危房改還遷住房,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購買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20年。
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其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對臨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在考慮其有較強償還能力的基礎上,可適當放寬貸款年限1-3年。辦理退休手續后,借款人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執行。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還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一月按相應公積金貸款檔次利率執行。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需到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提出申請,填寫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本人或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夫妻關系證明;
(二)本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和單位的經濟收入證明;
(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及其相關資料;
(四)購買住房首期付款證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籌資金證明;
(五)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接受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在15工作日內,完成受理、貸前調查和審核,并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不準予發放貸款的,說明原因,將相關資料退還借款人。
第十四條 受托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要求,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對借款人有關情況進行受理和貸前調查,并將申請材料送交公積金中心。
第十五條 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的貸款,由借款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公積金中心(或委托受托銀行)與抵押人、出質人或保證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
借款人應當辦理房屋保險,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六條 借款手續辦理完畢后,經公積金中心復核審查同意后,在規定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受托銀行委托基金賬戶內,受托銀行應在規定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第十七條 用于購買二手住房的貸款,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以轉賬支付方式將貸款資金支付給房屋出售人或按借款人與銀行的書面約定方式還款;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貸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