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宜賓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宜賓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一、基本申請條件
(一)申請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對于借款申請人曾經在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賬戶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信息合并計算。(異地繳存職工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
(三)具有城鎮(鄉)常住戶口和有效身份證件。
(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所購住房產權人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六)已支付購買住房所規定比例的首期房款。
(七)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提供擔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一)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存在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含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借款申請人已退休的。
(三)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前已中斷住房公積金繳存、未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四)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為封存或者凍結的。
(五)借款申請人未按規定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六)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與社保繳存單位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材料證明其合理的。
(七)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已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后,未間隔且未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的。
(八)借款申請人及配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九)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超過申請時限的。
(十)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個人征信存在嚴重不良記錄的。
(十一)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十二)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十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被納入市公積金中心失信或不良行為登記的。
(十四)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家庭被認定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十五)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存在其他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二、宜賓公積金提取條件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2、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8、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11、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1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