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三支柱均有新政出臺
1、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案定稿并開始實施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至今已超過20年,其中,前10年基金積累很少,保值增值的壓力不是很大;后10年由于覆蓋面不斷擴大、財政補貼逐年增加、做實個人賬戶試點驅動、新農保和城居保(后合并為“城鄉居保”)的建立等原因,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規模迅速膨脹,從20的3260億元(城鎮2975億元,老農保285億元),激增至的35645億元(城鎮31800億元,城鄉居保3845億元),10年間增加了10倍。存銀行的管理體制顯然已不適應新的形勢,收益率不到2%,低于CPI增幅,保值增值的壓力呼喚盡快建立多元化和市場化的投資體制。但在過去的10年里,投資體制改革雖進行過嘗試,可在巨大的輿論壓力面前,或半途而廢,或束之高閣,成為社保改革的一個難點和熱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在結束公開征求意見之后,正式公布并開始實施。經過2011年的改革試水,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將正式結束躺在各地財政專戶里“睡大覺”的歷史,近10年的投資體制改革終于修成正果,中國將成為20年來現收現付制條件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市場化和多元化投資改革的第四個大國,就基金規模來講排列第二,僅次于日本。
2、第二支柱:年金制度將全面更新升級
自20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運行以來,規模至今已超過7300億元,建立企業超過7.3萬個,參加職工將近2300萬人,形勢喜人,但與10年前進入市場之初的預期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盡管近年來,企業年金發展十分迅速,一年一個臺階,2011年和2013年連續出臺重大新政,但總體看,與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相比,與金融市場不斷放松管制、資本市場日益簡政放權、資管市場連年出臺新政等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尤其在機關事業單位宣布參加改革和普遍建立職業年金的趨勢下,作為第二支柱的年金制度結構急需改革升級,否則將難以滿足機關事業單位普遍建立年金制度的需求。很顯然,20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20號令)亟待修訂,早就開始醞釀的各項準備和修訂工作有望在下半年啟動。因此,下半年將是年金政策和年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歷史時刻,其重要意義不亞于美國2006年立法對401k等DC型年金制度采取諸多革命性舉措。受美國2006年改革的啟發,下半年修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最大限度地擴大年金參與率,二是提高收益率。實現這兩個目的的途徑至少應包括建立“自動加入制度”,放松個人有限選擇權,引入QDIA(合格默認投資工具),建立“兩金”機制(生命周期基金和生命特征基金),完善和補充年金稅收政策。
3、第三支柱:個人商業養老稅優政策出臺
在我國多支柱養老體系中,第三支柱商業養老保險是唯一沒有實行稅收優惠的。早在2007年,天津濱海新區曾提出30%工資收入比例可以稅前列支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設想;2008年,為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正式提出“研究對養老保險投保人給予延遲納稅等稅收優惠”;2009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國發〔2009〕19號)中,首次提出在上海“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此后上海始終站在試點方案的最前沿,甚至據說《上海稅收遞延養老保險費率政策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在一定范圍征求意見,并多次上報有關部門;此外,2012年以來,媒體一直不斷報道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上海、深圳等)將進行“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方案,尤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國務院頒布的“新國十條”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再次指出,“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據有關部門公開透露的信息,下半年將公布個人養老稅優政策,至此,“八年抗戰”將劃上句號。個人養老稅優既是涉及到千家萬戶的民生工程,又是一個潛力不可限量的巨大基金池,對完善中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來說,具有標志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