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新政策出臺
8月10日,甘肅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養老范圍為在崗鄉村醫生和離崗鄉村醫生。對于在崗鄉村醫生,實行在崗村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鄉村醫生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離崗鄉村醫生,目前在崗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認定具有鄉村醫生資格的鄉村醫生年底前滿60周歲辦理退出手續的或已經退出村醫崗位的,且連續服務滿5年以上(含5年)的鄉村醫生。已退出村醫崗位的年底前未滿60周歲的,從到齡次月起發放生活補助。
《通知》明確養老繳費及補助發放辦法。在崗鄉村醫生。在崗村醫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后,由鄉鎮衛生院和村醫個人按規定比例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村醫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而累計未滿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和人社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有關規定執行;離崗鄉村醫生。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加工齡補助的辦法發給養老補助。基礎養老金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每人每月85元。工齡補助按每滿一年月發放8元的標準執行,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齡按連續在村衛生室工作至退出村醫崗位時止計算。養老補助由所在縣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通知》還明確了資金來源。在崗村醫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由村醫按標準自行繳納,需鄉鎮衛生院所交村醫養老保險費用,由縣級財政納入鄉鎮衛生院正常支出范圍予以核撥。對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負擔。對鄉村醫生發放工齡補助所需資金,按省財政40%、市州財政30%,縣市區財政30%的比例負擔(省直管縣所需經費市州財政不再負擔,由縣市區負擔60%),省級承擔部分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下達。
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要求,各市、州及縣、市、區要按政策規定,嚴格控制養老范圍和執行標準,按照“以縣為主、嚴格審核、實事求是、張榜公布、客觀公正、接受監督”的原則,由縣、市、區成立鄉村醫生養老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工作,對本人提出的申請和相關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初審,初審結果要在鄉、村張榜公布不少于15天,接受群眾監督。縣、市、區認定后報市、州有關部門批準,并報省級相關部門備案。備案后再次對備案名單在原公示地張榜公布,接受監督。各級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審核和公示程序辦事,一定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資格,并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