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寧波產假的天數?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98 天,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再增加 30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增加產假 15 天。女職工懷孕不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 15 天;懷孕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 42 天。(本辦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正常的產假為128天,難產加15天(143天)。
2、產假待遇
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 工資是勞動報酬,女職工產假期間,不提供勞動,不享有工資,享受產假待遇。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該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濟按照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 寧波女職工順產的,享有98天產假;合法生育的,獎勵產假30天,難產再加15天。但生育津貼只享受128天。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