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產假相關假期怎么休?
1.產假:
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2.產前檢查: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產前工間休息:
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4.授乳時間:
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5.流產假:
不滿4個月,15-30天;滿4個月,42天。
可以放的假:
1.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
2.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3.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1、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
總會有HR搞不明白,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都是什么?一塊發還是分著發?女員工領了生育津貼,還用給她發產假工資嗎?
首先幫大家明確這個概念,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是不一樣的。
2、生育津貼: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
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
3、產假工資:
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主體是用人單位。
提示:
生育津貼≥產假工資,企業不用再為員工重復支付工資了
生育津貼<產假工資,采用就高原則,用人單位需要補差額發給個人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30天×產假天數
舉例:
一名女職工所在單位上一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5100元,她生育前后共128天產假。
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貼的標準就是:5100÷30×128=21760(元)
產假工資領取前提:
如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已經享受了生育津貼、醫療補貼等待遇,若生育津貼高于員工平均工資,則企業不用再向其支付產假工資;
若低于平均工資,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
而對于超過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未達到生育津貼領取標準、或者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是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產假工資的。
重要提示: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舉例:
一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8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
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8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7500元,超過平均工資的500元用人單位不能克扣。
營養津貼
目前參照員工繳費工資的標準,根據員工的年齡、生育情況發放。
生育醫療費
員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各地詳細項目略有差異);
員工生育后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