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
根據《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58天。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項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天;
(三)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五)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休產假二十五天;
(六)懷孕滿三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休產假四十二天;
(七)懷孕滿七個月以上妊娠終止的,休產假九十八天。
哺乳假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用人單位克扣女職工產假、哺乳時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克扣女職工產假、哺乳時間,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
女職工可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