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市政府辦公室下發《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倡導以家庭為主的育兒模式,要求用人單位對哺乳期女職工按照規定安排哺乳時間。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1、法定產假到底是多少天?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對于延長生育假的天數,各省市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了進一步規定。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并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延長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由上可見,法定產假全國一致,延長產假各地規定不同。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河北省女職工,可享受法定158天的產假(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以+本地區規定延長產假60天)。
2、女職工如何能夠休滿一年“產假”?
《實施意見》規定,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因此,女職工要想休到娃滿一周歲,一要自己申請、二要單位批準、三要注意產假期滿再休的其實就不是產假了。
我們認為,在《實施意見》之前,女職工想休到娃滿一歲也是可以操作的。2017年起實施的《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中規定,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在《實施意見》之后,女職工生產后想休假至娃滿一周歲需滿足的條件,依舊是個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待遇雙方協商,但還會產生新的問題。比如產假期滿到娃滿一周歲這段時間休假的性質,是產假、哺乳假、事假?產假是國家及地方明確規定的,事假又不必支付工資,我們只能暫時把它理解為哺乳假,并期待更詳細的政策規定。
可見,《實施意見》只是一個倡導規定,無強制要求,關鍵還要看企業和員工。那么實踐中,姐妹們會不會申請、公司又會不會同意?猜也能猜個大概齊。女職工擔心被替代而不敢申請,公司又迫于巨大的用工成本只能選擇“已婚已育已二孩”的女性員工,適齡女員工在職場中的道路會更加艱辛。
3、休假期間女職工的薪資待遇如何計算?
在法定產假期間,如女職工已參加生育保險,則可按月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此時可能存在的問題是,女職工產假前工資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生育津貼,對此,大多數地區采用的是“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由用人單位予以補齊、生育津貼高于女職工本人工資則不再予以扣除”的原則。具體情況HR還要留意當地的規定。
在法定產假期滿到娃滿一周歲期間,女職工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能否享受產假及產假待遇?
關于法定產假:首先,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依法享有98天的產假,用人單位不能人為設置障礙,不予批準,更不能按曠工處理或辭退。但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其不能再享有60天的延長產假。其次,對于產前檢查假和哺乳時間這些基本的假期,從保障婦女和胎兒及嬰兒權益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按照法律規定實際享有。至于產前假、保胎假、晚育獎勵假和哺乳假等各地法規明確規定只有計劃內生育的女職工才享受的假期,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申請的,企業可以不予批準。
關于產假期間的待遇:首先,根據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可知,生育保險的設立是保障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順利貫徹,要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是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其次,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單位可以不支付其產假期間工資。再次,《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規定,“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于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因此,該類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單位是按病假待遇支付工資,還是按事假不予支付工資,還是僅給予一定生活補助,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確定。另外,對于產前檢查假和哺乳時間這些基本假期的待遇,企業HR也可參照前述產假待遇自行確定。
綜上,《實施意見》恐怕又會變成一紙空文。產假延長如何把握分寸,平衡多方利益,除了聽聽代表委員怎么說,聽聽專家怎么說,還應該聽聽女性怎么說,聽聽企業怎么說。任何公共政策的出臺,沒有一輪又一輪的試探與爭執,就無法凝聚更多更大的共識。與此同時,我們也更希望男性職工能夠更多的參與到育兒中來,甚至可以“分擔”一半的“產假”。畢竟在育兒方面越發平等,男女兩性才能更進一步實現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