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中國公民普通護照申請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數量及方式 | 數量: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審批。方式:符合條件者直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
條件 | (一)首次申請: 1、深圳市常住戶籍居民; 2、駐深部隊的現役軍人。 (二)持有中國普通護照的深圳常住戶籍居民或暫拙市的華僑(國內戶口須已注銷)或駐深部隊的現役軍人,申請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加注、換發、補發或過期重領: 1、護照加注 (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戶口簿上有曾用名及具有繁體漢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標準漢語發音姓名的普通護照持有人可申請曾用名或姓名加注。 (2)換發、補發、過期重領及曾持照加注。在申請換發、補發及重領普通護照申請時,應當同時辦理曾持照加注,加注護照號碼為最新失效的普通護 照;申請人在辦理普通護照后,可另行申請曾持照加注的,并應當在其現持普通護照上加注多本曾持護照號碼。(一個曾持照加注項上最多可加注3個曾持護照的號 碼) 2、護照換發 (1)普通護照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 (2)普通護照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但有材料證明該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國要求的; (3)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地、出生日期發生變化或者申請人面像發生較大變化的; (4)申請人手指傷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紋的;5、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情形。 3、護照補發 (1)深圳居民出境前普通護照損毀、遺失或被盜的; (2)深圳居民短期出境在國外因普通護照損毀、遺失或被盜,回國后申請補發的;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后因普通護照損毀、遺失或被盜而申請補發的。 (三)不屬于法定不準出入境人員、不屬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門人員、沒有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四)申請人不得同時持有兩本(含兩本)以上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 |
申請材料 | (一)提交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屬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的,還須提交規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單位意見的關于同 意________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申請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規格為40mm×30mm)一張貼在申請表上,并提交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字相片采 集回執。 (二)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含首頁和個人資料頁,個人身份資料有變更的,還須提交變更頁;集體戶和代管戶申請人可不提交戶口簿首 頁),交驗原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交驗本人臨時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可不交驗身份證復印件。如申請人尚未取得我 市簽發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憑我市簽發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的辦理回執(回執上須貼相片并加蓋派出所公章)申請。 (三)申請人在換發、補發及重領護照前未采集過指紋的,需在公安機關采集指紋。對十六周歲以下的申請人,由其監護人決定是否采集指紋。指紋采集順序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順序類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紋。 申請人因手指傷病無法捺印指紋且受理機構無法判斷的,申請人應提交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書,并在手指傷病痊愈后到原護照受理部門換發護照、補采指紋。 (四)申請人簽名需在民警受理時當面簽署。簽名以習慣書寫方式簽名,少數民族可以依照少數民族語言姓名簽名。簽名應當橫向書寫,且須在矩形框內,不得壓線。 (五)與申請事項相應的證明材料: 1、護照加注 (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提交原普通護照簽發機關頁及個人資料頁復印件(交驗原件)和申請普通護照加注的相關證明材料。 (2)換發加注及曾持照加注。提交原普通護照簽發機關頁及個人資料頁復印件(交驗原件)。 2、護照換發 (1)提交原普通護照復印件,交驗原件; (2)當事人所持普通護照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的,提交需提前換發護照的相關證明材料。 3、護照補發 (1)因普通護照損毀申請補發的,需提交損毀的護照及損毀原因說明。 (2)因普通護照遺失或被盜申請補發的,需提交報失證明、遺失或被盜情況說明。 (六)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報經上級機關批準,要求公民提交的與申請事由相關的其他材料。 (七)急事急辦材料: 1、前往外國處理親屬后事或參加喪禮的需提交死者的死亡證明書; 2、出國治病、出國探望危重病人的提供醫院證明; 3、前往國入境許可證或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提交前往國簽證。 請用黑色或藍黑色水筆填寫申請表,所提交復印件使用A4紙張復印,并按順序裝訂上述所列的申請材料。 |
申請表格 |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樣表) 關于同意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 關于同意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樣表) |
申請受理機關 | 各區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為申請受理機關,但現役軍人、華僑的申請人申請因私護照的受理機關為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
決定機關 |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
程序 | (一)申請人提交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三)后臺錄入及復核校對資料。 (四)審批部門審批。 (五)上送制證。 (六)發證。 |
時限 | (一)普通護照首次簽發的:10個工作日。 (二)普通護照加注、換發、補發及過期重領的:10個工作日。 (三)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能在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普通護照的簽發時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四)急事急辦的辦結時限為5個工作日。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調查的,調查時間不算入承諾的辦證時限。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未滿十六周歲的簽發五年有效的普通護照,十六周歲以上的簽發十年有效的普通護照。 |
法律效力 | 經審批同意的簽發普通護照。 |
收 ⊙ | 護照 200元/本護照加注 20元/項護照換發、補發及過期重領 220元/本(含加注費20元) |
年審或年檢 | 無年審 |
網上預約 | 網上預受理 |
網上受理 | 無 |
狀態查詢 |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便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