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申請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數量及方式 | ←合條件的,即可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
條件 | 自2009年12月1日起,申請人在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當日,下同)取得澳門居民身份時未滿14周歲(含生日當天,下同),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門,可以申請前往澳門定居與父母團聚。具體有下列兩種情形: 一是申請人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持有首次發證日期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且以首次發證當日計算,申請人未滿14周歲; 〓是申請人持有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以下簡稱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證明書,證明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現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且以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取得澳門身份當日計算,申請人未滿14周歲。 |
申請材料 | 一、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面見和詢問,并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和在澳門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mm×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事由填寫“超齡子女”。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三)提交在澳門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如屬申請條件第二種情形,還須提交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證明書; (四)交驗出生證明或者出生公證,并提交復印件; (五)交驗親生父母的結婚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六)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澳門定居的意見。 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意見;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在校學生,有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意見內容應包括: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前往澳門定居(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該意見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并加蓋公章,也可單獨出具。 (七)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一式兩份。 〓、親子鑒定 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與澳門身份證明局核查,認為申請人與在澳門的父親或者母親親子關系存疑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統一安排進行親子 鑒定。申請人與在澳門的父親或者母親須按照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通知的鑒定時間和地點,在指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對申請人未按照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統一安排進行親子鑒定的結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認可。 申請人與在澳門的父親或者母親不能按照預約時間進行親子鑒定的,應提前告知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重新安排親子鑒定時間。 三、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手續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準申請人前往澳門定居決定后,將為申請人簽發批準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憑批準定居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 前往港澳通行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統一印制,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使用有效。 四、證件的補發和換發 因前往港澳通行證遺失、被盜、損毀,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的,應向原申請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換發或者補發證件的申請。證件遺失、被盜的,提交書面申明,損毀的須交回證件原件。 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未前往澳門定居的,需重新申請前往澳門定居。 五、注意事項: (一)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申請不設截止申請期限,請申請人合理安排時間,盡量避免集中申請辦證。 (二)內地居民前往澳門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澳門定居打分標準,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并公布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三)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并取得澳門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后,其配偶和子女可按照現行規定申請前往澳門定居。 (四)申請人須如實填寫申請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審批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編造父母子女關系、虛報年齡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不批準其赴澳門定居,并依法處理。 (五)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申請情況、聯系地址或者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六)申請人和擬團聚的港澳親屬應按要求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面見、詢問和現場采集面像。 |
申請表格 |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樣表)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 |
申請受理機關 |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
決定機關 | 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 |
程序 | 一、受理申請; 〓、縣區受理及審核; 三、地市審核及審批; 四、親子鑒定(僅限無法查實關系的申請); 五、省廳安排及復核; 六、地市名單公示; 七、單程近集采集及批簽; ∷、上送省廳; 九、證件簽發; 十、發證。 |
時限 | 一、經審核認為符合申請條件或者需進行親子鑒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被批準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證。 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與澳門治安警察局等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及申請人進行親子鑒定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內。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前往港澳通行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統一印制,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使用有效。 |
法律效力 | 經審批同意定居的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 |
收 ⊙ |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取證件工本費50元。 |
年審或年檢 | 無年審 |
網上預約 | 無 |
網上受理 | 無 |
狀態查詢 |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便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