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數量及方式 | ←合申請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
條件 | 一、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上述情形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三、上述情形第(五)項中“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指的是: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上載明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首次發出日期距申請人出生時已滿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滿7年后的,期間因各種原因回內地定居一段時間,重返香港或澳門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同時在申請人出生時,父或母也持有澳門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永久居留證。 |
申請材料 | 一、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面見和詢問,并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 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永居子女和澳門永居子女不需填寫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永居子女提交填寫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請表兩份;澳門永居子女提交填寫完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澳門定居申請表兩份)。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并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三)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1、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意見。 2、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 3、十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未滿十六周歲的,免交所在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5、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屬于申請條件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結婚證明;偕行子女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2、屬于申請條件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其中第(二)項還須提交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證明,第(三)項還須提交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 3、屬于申請條件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提交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上述規定的證明,均需交驗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六)子女與父母關系屬于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 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2、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于收養子女,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指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 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l日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 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 (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3、申請人屬于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于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七)屬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請,須提交一式兩份申請材料。 (八)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公示 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情況,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三、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手續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準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決定后,將為申請人簽發批準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憑批準定居通知書辦理注銷戶 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 前往港澳通行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統一印制,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使用有效。 四、證件的換發和補發 因前往港澳通行證遺失、被盜、損毀,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的,應向原申請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換發或者補發證件的申請。證件遺失、被盜的,提交書面聲明,損毀的須交回證件原件。 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需重新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五、證件收費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取證件工本費50元 六、注意事項 (一)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打分標準,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并公布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二)申請人須如實填寫申請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申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申請情況、聯系地址或者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四)申請人和擬團聚的港澳親屬應按要求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面見、詢問和現場采集面像。 |
申請表格 |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樣表) 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澳門定居申請表(此表須在各受理窗口領取)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請表(此表須在各受理窗口領取)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請表(樣表2012,此表須在各受理單位領取) 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澳門定居申請表(樣表2012,此表須在各受理窗口領取)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 |
申請受理機關 | 赴港澳定居申請的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
決定機關 | 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 |
程序 | 一、受理申請; 〓、縣區受理及審核; 三、地市審核及審批; 四、親子鑒定(僅限無法查實關系的申請); 五、省廳安排及復核; 六、地市名單公示; 七、單程近集采集及批簽; ∷、上送省廳; 九、證件簽發; 十、發證。 |
時限 | 一、審批部門應當自申請人達到分數線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因情況復雜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工作的,經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審批時限可以延長二十個工作日。省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定居申請被批準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證。 二、對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四十個工作日內送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身份證明局進行核查。在收到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居留權證明書”和澳門身份證明局回復的“身份核查確認函”后,審批部門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三、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情況,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請不進行公示。 四、批準定居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與香港入境事務處、澳門身份證明局、澳門治安警察局等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及申請人進行親子鑒定、公示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內。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前往港澳通行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統一印制,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使用有效。 |
法律效力 | 經審批同意定居的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 |
收 ⊙ |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取證件工本費50元。 |
年審或年檢 | 無年審 |
網上預約 | 無 |
網上受理 | 無 |
狀態查詢 |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便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