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海寧外來人口持續增加,很多人在市區內購買了房屋,大家都比較關注海寧落戶的政策,下面去看看吧!
外地買房遷戶口的流程
按下面步驟辦理公民遷入(準遷)戶口手續:
第一步,應分清不同類型分別準備所列不同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準遷手續。
第二步,當事人可持《戶口準遷證》(第二聯)和被遷移人《戶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第三步,當事人持戶口準遷證(第思而學教育)和《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凡在市區購買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擁有房產同時具備穩定性生活來源,要求遷移戶口的,憑《房產證》,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區同意接收入戶的證明材料以及生活來源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單位核章的工資單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派出所調查核實后,經分局審核,報市局戶政科審批后發給《戶口準遷證》。
如何辦理市內戶口遷入?
辦理市內戶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3)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周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
(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
(6)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戶內的,應征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如何辦理市內戶口遷出?
辦理市內戶口遷出,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
(2)農業人口遷出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入戶的證明。
如何辦理遷往外省市戶口?
辦理遷往外省市戶口,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2)外省市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準遷證;
(3)因大、中專院校招生、畢業分配等原因遷出戶口應出示相應的證明。
市區居民辦理市內戶口遷移
(一)所內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直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
(二)所間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準予遷入證明;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后,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三)跨區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審批;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經分局審核同意后,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拓展閱讀: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經濟轉型升級,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在推進經濟轉型升級中充分發揮人才保障何支撐作用的意見》(浙委辦〔2009〕1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我市進一步深化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快創新型人才引進培養,推動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明確加快引進培養創新型人才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省委“兩創”總戰略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決定》,圍繞加快“三市”建設、實現“兩個率先”總目標,突出服務經濟轉型升級這個重點,充分發揮黨委政府的主導作用和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確保創新型人才引進培養工作取得新突破,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
(二)總體目標
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新需求和現有人才隊伍的狀況,重點引進培養我市高新技術行業和重點優勢行業、現代服務業等優先發展的產業領域急需的各類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力爭到2015年,實現高層次創新型人才有較大幅度增長,全市引進海內外領軍人才10名,副高職稱或碩士學位以上高層次人才300名,完成3000名創新型專業人才的培養,使全市創新型人才的供給總量、結構和素質基本適應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和發展模式轉型需要。
(三)適用對象范圍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家級有知名度的高級專家(指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獲國家科學技術獎前兩位完成人;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入選專家)。
3.浙江省特級專家或條件相當的高級專家;獲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獲得中華技能大獎的高技能創新人才。
4.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培養人選。
5.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具有高級技師資格的高技能人才;嘉興市級以上突出貢獻人才。
6.具有碩士學位專業人才;嘉興市級以上學術技術帶頭人。
7.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或具有技師資格的高技能人才。
8.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學位的應屆高校畢業生。
9.其他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所急需的重點領域、關鍵崗位的緊缺人才。
二、提高引進人才的生活和購房專項補助
(四)對引進人才實施生活補助。符合本《意見》第(三)條適用對象范圍相應條件,由我市企事業單位正式引進,已辦理錄用和調入本市手續,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給予生活安置補助,按比例分三年兌現。具體標準如下:
1.引進到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下同)人才生活補助標準為:第1至第3類對象補助10萬元;第4類對象補助5萬元;第5類對象補助4萬元;第6類對象補助3萬元,其中“具有碩士學位專業人才”僅限“211工程”院校畢業生。
2.引進到企業的人才生活補助標準為:第1類對象補助50萬元;第2類對象補助30萬元;第3類對象補助20萬元;第4類對象補助8萬元;第5類對象補助6萬元;第6類對象補助4萬元;第7類對象補助2萬元;第8類對象補助1萬元。
(五)對引進人才實施購房安家補助或享受引進人才安置房政策。符合本《意見》第(三)條適用對象范圍相應條件,由我市企事業單位正式引進,并與引進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在本市范圍內首次購買商品住宅的,憑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或房產證給予一次性購房安家補助,具體標準如下:
1.引進到事業單位人才購房安家補助標準為:第1至第3類對象補助20萬元;第4類對象補助10萬元;第5類對象補助8萬元;第6類對象補助5萬元,其中“具有碩士學位專業人才”僅限“211工程”院校畢業生。
2.引進到企業的人才購房安家補助標準為:第1類對象補助50萬元;第2類對象補助30萬元;第3類對象補助20萬元;第4類對象補助12萬元;第5類對象補助10萬元;第6類對象補助8萬元。
申請購房補助時,實際購房款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購房價補助。購買人在服務期(合同期)內不得將購買的房屋出售、轉讓、出租或改變住宅用途;如不滿服務期調離本市的,按其不足服務期的月數,根據協議按每月遞減的比例將購房補助費余額退還,轉入人才開發專項資金賬戶。
3.引進人才安置房政策和海寧市人才公寓入住辦法另行制定。
(六)對引進的緊缺人才實施一次性補助。符合本《意見》第(三)條適用對象范圍第9類的對象,根據其實際創造的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經相關部門認定后,給予5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生活和安家補助,引進對象同時符合上述第(四)條和第(五)條補助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補助。
三、加大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的創業扶持力度
(七)積極實施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集聚計劃。圍繞我市重點優勢產業提升中重大難題的突破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每年引進和培育2名左右的領軍人才和1~2個創新團隊,引領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隊伍建設,逐步形成與海寧跨越式發展相適應的高層次人才鏈。
(八)加大對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的扶持力度。對符合上述第(七)條所指產業范圍的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帶團隊的領軍人才及其以領軍人才的創新團隊,經專家評審認定后,可享受以下政策方面的扶持:
1.市財政給予50萬元~30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場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公寓住房,三年內免收租金;
2.所開發項目符合科技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可按規定給予科研項目經費補助,同時在創業風險投資、貸款擔保等方面給予支持;
3.對獲得省認定的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由市財政按1∶0.5的資金配套獎勵;對獲得嘉興市認定的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按嘉興市《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建設意見》的有關政策執行。
四、積極引導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向企業集聚
(九)對企業正式引進符合本《意見》第三條適用對象范圍內人才、并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一年以上的,分別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其中:引進第1類對象按每人3萬元獎勵;第2類對象按每人2萬元獎勵;第3類按對象每人1萬元獎勵;第4類對象按每人8000元獎勵;第5類對象按每人5000元獎勵;第6類對象按每人3000元獎勵;第7類至第8類對象每人2000元獎勵。
(十)對“柔性”引進到我市企業單位工作的人才,在人事部門辦理《海寧市外來人才聘用證》,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協議的,每滿一年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為:“柔性”引進的第1類對象補助每人1.5萬元;第2類對象每人1萬元;第3類對象每人8000元;第4類對象6000元;第5類對象4000元;第6類對象2000元的獎勵,補助最多不超過三年。
(十一)鼓勵企業引進國外智力。凡申報并被批準立項的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每完成一項給予申報單位1萬元~10萬元的獎勵,主要用于國外專家來華生活補助。
(十二)對引進到我市工作的海外留學人才,經人事部門辦理錄用手續的,按同類人員同等待遇實行生活和購房安家補助。同時,支持海外留學人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來我市進行成果轉化和創業。對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科技含量較高,并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市科創中心孵化項目(企業)的高新技術項目,可給予50萬元以下的種子資金支持,同時在孵化期內(3年)給予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房租補助。
(十三)充分發揮“高校大學生實習基地”引才擇業的平臺作用,實習基地接收由市人事局推薦的實習生實習的,給予實習基地一定的經費補貼,標準為:博士按每人每月800元,碩士按每人每月500元,本科生按每人每月300元,補貼期最長為6個月。補貼經費待實習結束后由市人事局核撥給實習基地,實習期間給予的實習學生生活費標準及其他待遇,由實習基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四)鼓勵企業與高校、研究所共建研發機構,對來我市企業研發機構開展科研活動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一年內實際工作在1個月以上,并完成研究計劃目標或取得成果的,按實際服務期限給予生活補貼,標準為每月2000元,補貼期限最長為6個月。
(十五)企業每成功申報1家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財政一次性補貼10萬元。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間,每月給予博士后2000元的技術津貼。博士后研究期滿后,留海寧工作的,經市人事部門認定,三年內按比例分年給予總額20萬元的補貼,但不再發放引進人才生活補助和購房補助。
(十六)積極鼓勵企業人才參加繼續教育。由企業選送參加繼續教育、并取得相關學歷、學位后繼續與所在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合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標準為:博士學位1萬元、碩士學位8000元。
(十七)對由市專家服務中心(浙江省博士后海寧科技開發基地辦公室)組織邀請來我市開展技術咨詢等短期智力交流活動的有關專家、教授、博士,在考察調研項目、交流活動期間,每人每天給予500元~800元的生活補助。
(十八)支持企業加快引進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對引進聘用的符合本《意見》第(三)條所指第1類至第5類以及第9類的對象,年薪15萬元以上的創新型人才和12萬元以上在研發或生產崗位上的高級技師,在聘期內,市財政按其上一年度個人所得(工資薪金)而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留市部分給予70%獎勵。
(十九)鼓勵和支持事業單位各類人才到企業創業創新。對到我市各類企業,從事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高級管理等工作的事業單位各類優秀人才,經本單位同意,報人事部門備案,其人事關系5年內可保留在原單位,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單位部分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同時允許其回原單位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其在企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期間的業績,可作為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依據。允許事業單位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人員提前辦理退休手續,鼓勵其到企業工作。
(二十)鼓勵國內外知名獵頭公司和人才咨詢機構來我市開展業務。對新引進的知名專業人才中介機構(人才獵頭),并在服務海寧人才引進和培養方面作出較大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
五、優化人才創業成長環境
(二十一)重視做好引進對象子女就學工作。凡符合本《意見》第(三)條適用對象范圍第1類至第5類以及第9類引進對象的子女,引進一年內可自主選擇就讀學校。第6類至第7類引進對象的子女,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引進一年內按就近入學原則,由教育部門安排到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學區公辦學校就讀。引進對象單位應及時將需要解決引進對象子女就學的申請、人事部門錄用證明等報市教育局。
(二十二)妥善安排引進人才家屬就業。凡符合本《意見》第(三)條適用對象范圍第1至第5類以及第9類正式引進人才的隨遷配偶,屬公務員或事業編制身份的,由市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口安置工作,各鎮(街道)、開發區及有關部門應主動接收;其他身份人員原則上由引進單位負責安排,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積極協助推薦就業。
(二十三)建立健全聯系、關愛機制。建立各級領導干部聯系創新型人才制度,定期聽取其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幫助協調解決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關心創新型人才和市級拔尖人才身心健康,每年由市有關部門為其組織一次體檢。
(二十四)對入選的嘉興市級以上學術技術帶頭人實施獎勵。凡入選省“新世紀151人才工程”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在管理期限內第一、二層次的人員(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和省級優秀人才)分別給予每月1000元、800元獎勵;列入嘉興市專業技術帶頭人的,在管理期限內給予每月500元獎勵;列入嘉興市專業技術帶頭人后備人才的,在管理期限內給予每年2000元獎勵。以上獎勵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獎勵。
(二十五)定期組織開展海寧市突出貢獻人才等各類優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進單位評選活動,表彰獎勵各類創新人才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所做出的特殊貢獻。評選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對獲得嘉興市及以上突出貢獻人才獎的進行追加獎勵,其中嘉興市級5000元、浙江省級2萬元、國家級5萬元。
(二十六)鼓勵各鎮(街道)、開發區建造人才公寓,凡經市發展和改革局批準立項、市人事局審核同意建造的人才公寓,可享受土地行政劃撥、減半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免交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優惠政策,同時市財政給予總投資10%的配套資金補助。
(二十七)對參加省、嘉興市組織的人才招聘活動或本市組織的赴外地人才招聘活動的單位,視不同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二十八)設立“招才引智獎”,對引進人才和引進智力成績突出的鎮(街道)、開發區及相關部門(單位)進行獎勵。
六、加強對引進培養創新型人才的組織領導
(二十九)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引進培養創新型人才、推動創新發展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工作,市委組織部會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經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建立相應的協調小組,統一研究、協調、解決相關重大事項,并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負責審定緊缺型人才和領軍人才及其創新團隊遴選評價認定等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三十)落實人才開發資金保障。市政府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市財政每年安排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各鎮(街道)、開發區也應根據各自的實際,突出重點,加大人才開發資金的投入。
七、其他
(三十一)為整體推進人才隊伍建設,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意見》有關條款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建設辦法》。
(三十二)本《意見》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三十三)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