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社保扣除標準是怎樣的?據悉,準予稅前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僅限于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內,超過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的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
職工社保扣除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據此,各項社會基本保險的扣除標準和范圍一般是由各省級人民政策規定,請查詢當地的規定。補充保險的扣除范圍也是由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通常補充養老保險費適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的規定,補充醫療保險適用當地的政策規定,但稅前扣除的比例均為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
不給員工交社保,工資就不能稅前扣除?
納稅疑問:
近來,好多企業的財務人員糾結同一個稅務問題:
公司由于各種原因,尚未給部分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請問這部分員工的工資薪金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題回復:
回答這個問題必須明確一個概念,五險一金是否屬于工資薪金支出?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此推斷企業所得稅扣除的未給部分職工繳納五險一金的工資薪金支出,屬于本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允許稅前扣除。
但對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如果沒有按月足額繳納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不能享受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政策解析:
1.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解析:企業需健全工資薪金制度,并在制度中規定好崗位工資標準、績效考核制度、薪金發放流程、薪金調整依據等。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解析:工資報酬總額不但是在數量上要合理,而且還要考慮對比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解析:制定的基本工資應與崗位相對應,同時獎勵都要與相關的考核相結合,工資薪金若有調整,需公司內部會議通過,并對工資調整的原因與調整幅度有合理解釋。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解析: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條件之一是應足額扣繳個人所得稅,但不是所有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都能稅前扣除;如返聘不與企業簽署用工合同的留退休職工或者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的臨聘人員,其工資薪金支出不能再稅前扣除,但需按規定課征個人所得稅等。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解析:該條款是一個兜底條款,比如有的企業人為地將工資拆解成為基本工資和年終獎金,達到少繳個稅的非法目的,這種工資總額就不能作為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
備注:參見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6)預提工資薪金支出可按規定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2.對殘疾職工享受加計扣除財稅〔2009〕70號特別規定了4個應同時具備的條件,體現了為更好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及保障殘疾人權益的。但注意現行稅收政策中只對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給予了繳納社會保險費予以限制,而沒有對未足額支付社保費不得進行稅前扣除進行明確。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也僅明確可對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允許加計扣除,但并未像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時設定支付保險費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