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購房新政策已經出臺,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
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政策,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確保商品住房價格平穩,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土地供應結構。強化土地供應與房地產市場調控、去庫存聯動機制,優化區域土地供應節奏和結構,根據市場需求變化適時調整土地供應計劃,在商品住房供應偏緊、庫存量較少的區域,增加住房用地供應量;在商品住房庫存量較高的區域,控制住房用地供應量。加強全市房地產用地規劃調整,適當增加住房用地比例,減少非商品住房用地比例,減少商住混合用地的供應,加大商品住房的有效供應。加大存量住房用地盤活力度,全面清查歷年來已出讓存量住房用地的開發建設情況,加快土地開發上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屬于自身原因在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將該受讓人納入土地市場誠信黑名單,禁止該受讓人及其關聯企業參與全市土地競買活動。
二、創新土地供應條件。探索采取“限地價、競配建人才房(保障性住房)”“限房價、競地價”等新型房地產用地交易方式,促進土地市場理性平穩,嚴控地價過快上漲。競買申請人商品住房用地競買資金(即地價款,含競買保證金)須為自有資金,不得為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等,否則將導致競買失敗及競買保證金損失。
三、加強房價備案管理。開發企業應根據項目樓面地價及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申報價格,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次申報房價備案,其申報價格明顯高于同區域同類型在售項目價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發改部門可暫不辦理房價備案,住建部門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證書。對同一套房屋,開發企業調高備案價格幅度超過本通知實施前最后一次備案價格5%(含)的(實施前未備案的,以首次備案價格計),發改部門可暫不辦理房價備案,房管部門可暫不予以辦理網簽系統錄入房價的變更。已辦理銷售價格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調低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由原規定的2個月縮短為20天,調高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由原規定的2個月延長至90天。開發企業取得發改部門房價備案回執后,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住建部門辦理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逾期將不予辦理,開發企業需重新到發改部門申報房價備案。
四、嚴格執行限購限貸政策。嚴肅查處弄虛作假和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偽造購房證明、規避限購等行為,如造成房屋交易風險或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相應后果。各商業銀行應繼續加強對首付資金來源、收入證明真實性等審核,根據借款人家庭信用狀況、償債能力等審慎把握執行。金融業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整治。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進行預售、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預售商品住房須在取得預售許可證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銷售。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捂盤惜售的,一經發現,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開發企業和中介企業不得采取明示或暗示房價即將上漲、故意制造房源緊張氣氛等手段誤導消費者,禁止虛假廣告宣傳。對多次違規、拒不整改的,采取暫停網簽、暫停資質升級等方式,加大懲處力度。宣傳部門要加強宣傳輿論引導。相關職能部門要定期組織專項執法檢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企業的違法違規不正當經營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并公開曝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之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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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莞籍家庭買首套新房
要提供1年以上社保
《通知》要求:一、東莞戶籍及非東莞戶籍居民家庭在東莞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繼續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東莞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東莞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3年內在東莞逐月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東莞戶籍居民家庭成員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能提供東莞工作單位勞動合同以及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東莞逐月連續繳納半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的,可在東莞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執行以上第二點規定。
四、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予認定。
此外,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東莞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網簽時間為準),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東莞的現行限購政策。
另外,新政自2017年4月11日零時起執行。執行時間點之前已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的,或未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網上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仍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