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縣(市、特區、區)人事(人事勞動)局、財政局、計生局,省直各部門,各中央在黔單位:
最近,有關部門和單位詢問貴州省人民政府第54令頒布的《貴州省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如何掌握的問題,經與有關部門商量,提出職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增加退休金的范圍和標準。自1979年6月6日以業,凡生育過一個子女,并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規定退休的,加發5%的退休金,但加發后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
二、符合上款規定,2001年8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以退休時的原工資為基數,從2001年8月1日起提高退休費比例5%計發退休金;2001年8月1日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從退休下月起提高退休費比例5%計發退休金。
三、下列情況不加發5%的退休金:
1、一對夫妻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
2、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喪偶或離婚后,撫養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生育過子女的。
四、1979年6月16日以來,符合辦理《獨生子女證》條件,尚未辦證的,本人可向計生部門申請補辦,補辦的《獨生子女證》作為增加退休金的退休金的依據。屬退休后補辦的,加發退休金時間,從辦證后審批之月起執行。
五、辦理加發退休金手續,本人須持有《獨生子女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按現行工資審批權限審批。
六、增加的退休金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開支。
七、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和我省計劃生育工作健康發展的全局,各地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政策,并做好該項工作的宣傳和政策解釋工作。
八、本通知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項目、資金、信息、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為農村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逐步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
第五十三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獎勵和優惠待遇:
(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費100元至500元,并從領證當月起每月領取5元以上的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滿14周歲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加發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100%;
(三)獨生子女升學、勞動就業、農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農村獨生子女戶的女孩考生、二女結扎戶的考生,在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時給予加10分的照顧;
(四)有條件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酌情補助或者減免獨生子女的入托費、入學費、醫療費等;
(五)當地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的有關獎勵和優待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并一次性發給500元以上的獎勵費。
第五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夫妻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是城鎮居民或者農民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全部承擔;夫妻雙方均是城鎮居民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承擔;夫妻雙方均是農民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