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鄭州產假新規定
根據現行的規定,晚育女性再享有規定的假期外,還會增加30天。如果難產還會增加15天,共計143天。取消晚育獎勵之后就少了30天,但是新的計劃生育條例將改為產假128天,這樣的無論晚不晚育都有多30天的產假。
具體規定為:企業事業組織、機關和社會團體的職工,符合規定生育的,除了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天數外,還增加產假三十天。這意味著,女職工的生育假不變,仍為128(98+30)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獎勵和優待。
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結算
1、產前假期間
妊娠七個月以上,女職工可根據具體情況向用人單位提出請產前假的申請,經用人單位批準后即可享受兩個月的產前假。在這期間工資應按照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放。
2、保胎假期間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女性職工在保胎期間的工資應按照所在單位病假的待遇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女性職工在胞胎期間只能按照病假的標準領取工資。病假工資的發放標準則根據所在單位的具體規定來執行。
3、產假期間
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以及丈夫在陪產期間的工資標準都不應低于本人的標準工資。